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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是指

jason2021-08-20 00:43:1274024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通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和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制定本方案。

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处置程序的标准,是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理

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应对突发事件,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体现政府应急管理的主导作用。

领土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恢复重建,由省人民政府协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的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下级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和技术指导。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分割、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立足现有人力、技术、物资和信息应急资源,科学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站岗理念,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科学决策制度、防灾救灾制度和恢复重建制度,组织培养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处置方式等方面实现平时防范和突发事件的有机统一。

相称原则。行政机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

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处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

1.3.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3.2当地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等地方法律法规。

1.4现状

1.4.1海南省常见自然灾害现状及趋势

我省易发生热带风暴、暴雨、雷电、龙卷风、高温、低温、阴雨天气、水旱灾害等季节性气象灾害。受严重热带风暴影响的年平均面积约为560万亩。近年来呈现出频率增加、频率加快、面积扩大、危害加重的趋势。我省地处复杂地质构造带,是我国重点地震监测防御区之一,具有强震发生的构造背景。历史上发生过多次地震和火山爆发。1605年,琼山地区发生了7.5级地震。极端地震带烈度达到10度,3300多人死亡,72个村庄沉入海底;2004年,陵水县近海发生5次

有感地震。我省中部山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我省森林覆盖率为54.5%,被列为国家重点林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很大。

  1.4.2海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现状及趋势

随着我省公路网建设的加快、航权开放和粤海铁路通车,人流、车流、物流量增大,交通事故频发,近年来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由于技术、设备和生产环境的限制,工矿企业生产事故、建筑安装事故、渔业生产事故现阶段仍将面临多发局面,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民航安全生产形势较好,但总体上不容忽视;境内石油、天然气资源丰富,随着我省西部石油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危险物质的数量增加,化学事故和重大工业事故发生几率增加;我省是一个岛屿省份,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电、供水、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薄弱,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健全,人们扑救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1.4.3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及趋势

近几年来,我省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疟疾、麻疹等传染病曾经出现局部暴发流行,急性职业中毒也偶有发生;疟疾、霍乱、炭疽病流行和登革热大规模流行的可能性非常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的传人和不明原因疾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严重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性长期存在。

  1.4.4海南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状及趋势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现阶段诱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急剧增多,存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动因和客观条件。当前比较突出、比较普遍问题是:因土地、山林、水域的归属而引发的群众性上访和村民械斗;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占地补偿、安置费用、项目不落实、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因企业改制触动或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导致不满;因某些社会敏感问题的处理,易导致矛盾激化;劳动就业、毕业分配、军人转业安置、工资待遇、劳资纠纷等矛盾,也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工矿企业生产造成严重污染而酿成的纠纷;突发性的治安事件处理不当引发群众性不满。各种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互相作用,使引发事件的矛盾更为复杂尖锐。持枪杀人、抢劫、爆炸、劫机、劫船、劫车、劫持人质等严重暴力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其行为后果也易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大量公私财物安全,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此外,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以及邪教组织突出的特点,就是千方百计利用企业、高校以及民族、宗教、物价等问题,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活动,制造动乱,已呈现出内外勾结和向国内蔓延的态势。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加,涉外跨国、跨境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犯罪也越来越多。我省粮食供应对省外粮食市场依赖性大,群众购粮行为易受各种因素影响.引发粮食市场的波动。食品价格受制于市场供需影响。煤炭、电力、运输等能源的紧张状态也未根本扭转,仍是可能导致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1.5概念、分类与分级

1.5.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1.5.2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5.3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5.4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5.5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相当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等四级。

1.5.7一般性(包括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处置;相当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处置;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处置或者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置。

  1.6适用范围

1.6.1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6.2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制定省专项应急预案的依据,省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省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二)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三)决定启动预警和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四)组织力量处置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五)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省长、副省长、省军区司令员、武警海南总队总队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

2.1.3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能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其主要职责是:(一)督促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二)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拟订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三)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四)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五)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六)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七)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八)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九)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应急事件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上传、协同和传播,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利用政府政务网,建立应急信息共享网络,配置无线、有线通讯和卫星通信网络等相应的技术装备,统一接受信息,传达命令,保证指挥的权威性。

2.1.5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综合的单点报告和单点发布命令的指挥系统,提高政府快速反应能力。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对全省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省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6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省长或者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长。发生相当严重(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长;发生特别严重(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省长担任总指挥长。

2.1.7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由省长或者分管副省长、省军区司令员或者副司令员、武警海南总队总队长或者副总队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厅长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2.1.8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社会管理、综合减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二)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三)参与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相关工作;(四)参与分析本省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及趋势;(五)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六)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2.1.9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详见附件1。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见附件2)

2.3.2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琼部队、驻琼武警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中央驻琼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信息与报告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3.1.1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3.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是什么?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分为特别严重(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一阶响应

发生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级指挥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级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向各相关单位下达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

三级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列入地级及直属管辖的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地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向各相关单位下达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卫戍区指派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责成地级以上市和直属管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类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县(市、区)(不含省直属县(市、区,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各相关单位下达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向事件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县(市、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内容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2.每天收集、评估、报告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划定控制区3 .3360,发生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省人民政府决定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封锁大中城市疫区,或者跨省封锁疫区,阻断疫区造成干线交通中断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4.强制控制措施3 .3360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剧场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止工作、业务或上课;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的封存等应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管控措施,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采取现场隔离、现场观察和现场治疗等措施,并根据情况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3 .3360机关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8.开展群防群治。3360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和医疗机构收集、报告疫情信息,疏散、隔离人员,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物资供应,稳定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销售假货等违法行为。

紧急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控制区划定: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对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公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封锁大中城市或者省(区、市)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者边境封锁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受污染食品的传播情况和职业危害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疫情控制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限制或者停止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集会、剧场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止工作、业务或上课;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的封存等应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措施,落实管控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现场隔离、现场观察、现场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车辆和行驶的车辆及其旅客、物资和宿主动物实施检疫,对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移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发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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