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速与扣非后净利润成反比,主要原因是2020年4月转让子公司成都新诚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产生中介费用万元。公司将这部分重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未计算为非经常性损益,导致本年度扣除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减少。
合理性分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年1月26日《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的规定:“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生的中介服务费,即《解释1》所列的企业重组费用(参考《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3号》、《公开发行证券-Non-recurring损益公司信息披露解释公告2008年第1号》),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费用、整合费用等。并购是企业正常的经济活动,涉及的资产也是经营性资产。经纪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是此类交易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除后净利润的反向变动是合理的。
2.年报显示,根据新疆证监局《关于做好辖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清偿化解工作的通知》(信简媜函〔2020〕274号)的规定,公司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占用非经营性资金、违反担保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开展了整改工作。请披露自查整改结果,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
(1)自检结果及整改情况。
2020年11月16日,公司在收到新疆证监局发来的《关于做好辖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清偿化解工作的通知》号文(新简媜函〔2020〕274号)后,于2020年11月20日向各子公司及相关部门发出《关于开展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号文,要求各子公司及相关部门对对外担保进行核查,同时对照关联方名单,全面系统地核查大股东与关联方及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关联资本交易情况。2020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各子公司及相关部门的自查表,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以占用期间及期末归还、关联交易不关联、债务补偿、预付款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业务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提供担保。根据上述自查结果,公司形成《关于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自查报告》,于2020年12月1日报送新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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