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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事件如何定性的?

jason2021-08-07 04:13:24110615

警方发现昆山黑客案电动车车主是正当防卫,遂撤诉。

9月1日1日下午,江苏昆山警方对外通报,经公安机关认真调查,并事先征询检察机关意见进行干预,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余海明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余海明案。

据警方通报,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在昆山市镇川路西至顺凡路路口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余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在海明接连打了下去。后来海明抓起砍刀捅了几刀。刘海龙受重伤,获救后死亡。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动警力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兵到昆山指导调查此案。经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讯问、视频调查和检查鉴定,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经警方调查,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远县人,案发前暂居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工作;余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现住昆山市青羊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案发时,刘某某(男)、(女)、唐某某(女)与在同一辆车上。刘某某参与殴打余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刘和唐下车劝说,但没有参与此案。的同事袁某某没有参与此案。

据警方介绍,事发当晚,醉酒驾驶万宝马轿车(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驾驶刘某某、唐某某沿昆山市振川路行驶至顺凡路路口时,强行闯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差点与正常骑车人相撞,双方发生争执。刘先下了车,和起了争执。当他在同伴的劝说下回到车上时,刘海龙突然下了车,推搡并踢了余海明一脚。经劝说,刘海龙继续追赶,随后返回宝马汽车取出砍刀(经鉴定为锋利的双刃刀,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为管制刀),连续持刀击打海明的颈部、腰部和腿部。进攻中弯刀被甩开,余海明抢过弯刀,在比赛中刺伤了刘海龙的腹部和臀部,并砍伤了他的右胸、左肩和左肘。刺伤过程持续了7秒钟。刘海龙受伤后,他跑向宝马汽车。余海明继续追赶,砍了两刀,但未能砍中,一刀击中了汽车(经调查,汽车左后窗下边缘有一个7厘米长的刀痕)。刘海龙跑到宝马汽车的东北侧,余海明回到宝马汽车,并在车里拿出刘海龙的手机,放在口袋里。警方到达现场后,余海明主动将手机和砍刀交给警方(余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报复)。

据警方介绍,刘海龙逃跑后,倒在距离宝马汽车东北侧30多米的绿化带内,当天被送往医院急救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和视频监控,确定刘海龙在7秒的时间中被捅了5刀,第一刀为左腹部刺伤,造成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把刀在左侧造成5处开放性伤口和3处骨折

据介绍,昆山警方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正在实施杀人、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警方作出上述认定,是因为刘海龙的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其对海明的非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警方表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断“犯罪”的核心是是否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在司法实践中,考虑是否为“犯罪”,不应要求辩护人在紧急应对的情况下做出理性判断,更不应以辩护人遭受的实际伤害为前提,而应根据具体场景和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然后用刀连续击打。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海明的人身安全,他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杀人罪”。在同车司机与余海明的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喝醉了酒,惹出了麻烦。他先下车对海明拳打脚踢,然后回到车上拿出砍刀。他连续打了海明几次,违法侵权升级。刘海龙的砍刀掉在地上后,他走上前去,抓起刀。刘海龙受伤后,仍然没有放弃侵略的迹象。余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受到刘海龙暴力事件的威胁。

此外,余海明的行为是出于防御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余海明夺刀后,在刘海龙7秒内捅砍5刀,追击时扔砍两刀(未中)。虽然在时间,有差距和距离,但这是一种持续的行为。此外,余海明为了防止对方聚集人员进行报复,保护其人身安全,停止追击,返回宝马搜查刘海龙手机,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来源:人民日报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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