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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暴力事件簿

jason2021-10-06 00:48:3067018

跪着的孩子,施暴的青少年,这一幕令人心寒。来自Sina.com的图片。

青少年暴力案件频发。

6月21日晚,一段“浙江清远一名初中生殴打残害一名小学生”的视频在网上曝光,引发网上疯传和评论。视频显示,至少有两个年龄较大的男孩殴打了一个矮个子男孩,其中一人甚至将点燃的烟头扔进了男孩的夹克里。

23日,清远县通报了事件调查情况。被殴打的男孩小猫是一名一年级小学生。5月初,他被发现和两个朋友一起偷冷饮。其中一人被抓,谎称是一个姓陈的孩子(制作视频)建议偷的。姓陈的孩子得知自己被人陷害后,就叫大吴和小吴去找小猫,后者把小猫带到一个废弃的简易房里打了他。由于实施暴力的几名儿童不满14岁,他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6月22日,另一段名为“江西省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事件网上曝光”的视频在微博广泛传播,几名女生用脚殴打跪着的女生。共有9人参与殴打刘。原因是被打的女生黄是学生会干部,学校管理和刘有矛盾。目前,7名涉案人员已被调查,2人在逃,其中16岁以上的刘已被拘留。

6月24日,@江南都市报v微博发布视频,爆料江西省南丰县二年级女生殴打三年级学生。视频显示,被殴打的女孩不停地鞠躬,而几个女孩则不时环顾四周,哈哈大笑。

本月曝光的第四起未成年人暴力事件更令人震惊。6月10日,广东深圳学生韩笑被打,导致脾破裂出血。24日,警方通报,姜(15岁)、邓(14岁)、徐(14岁)被逮捕,姜被拘留。

最近很多青少年暴力事件都有这样的情节:辱骂殴打、强行脱衣、拍裸照、持刀威胁……人们很难将这些触目惊心的场景与未成年学生联系起来。为什么他们对待同学这么暴力?他们应该为此付出什么代价?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占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年龄不足以实施暴力的年轻人免于处罚。

2013年11月,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院副秘书长齐鲁在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院主办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论坛上介绍,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14至16岁的比例逐年上升,到2013年已超过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2014年5月29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室主任陈国庆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现出犯罪年龄趋于年轻化、文化程度较低、境外未成年人比例较高、案名较为集中、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暴力化、共同犯罪数量较多等六大特点。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押。因此,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刑事责任年龄

针对适龄儿童(7-18岁)暴力事件频发的情况,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分析统计了2015年1-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75%发生在中学生中,其中初中生和高中生分别占42.5%和32.5%,前者比后者高出10个百分点。一般初中生在13-15岁之间,高中生在16-18岁之间。在这个阶段,大多数未成年人处于冲动叛逆期,缺乏基本的罪恶感和负罪感。从暴力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到30%,且多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罪论处。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面对青少年暴力事件频发,有人建议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增强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对可能误入歧途的人起到警示作用。也有人认为减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让更多的未成年人被纳入刑法侦查。

6月24日,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检察员王伟在本报辩称,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在建国前或建国后、刑法颁布前并不统一,分别为12岁和13岁,现行年龄为14岁,长期存在争议。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至今已近30年,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明显“早熟”。据初步估计,青少年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2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提高。“继续将14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是不合适的。”

“赞成。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频发,惩罚力度较弱,违法成本较低。”公安部反拐办主任陈世渠在微博转发了王伟的文章,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原检察员张继宝认为,目前“13岁犯罪”现象十分突出,部分学生甚至形成“14岁前杀人放火没事”的误区,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不断发生,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法律顽疾。

张继保指出,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3岁势在必行。他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违背国际刑法缓和的发展趋势,其本身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卫社会。如果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的行为因为所谓的刑法的减轻而被无罪释放,那是会引导的。

致刑法虚无问题。

“我国一贯政策是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但过度的宽容难免成为放纵。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固然重要,但万万不可眼看着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严重。”陕西省潼关县法院法官吴博撰文强调。防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频发,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急需改革,发挥刑法的功能。

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也不少。广西乐业县法院的黄启永研究认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和正义性,但是,顺应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我坚决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长期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专家、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说。他认为,我国确定了现在的14周岁,经过了一个较长时间过程,是有科学依据的。

“14岁已经很低了,这是世界潮流。降到十二三岁,不人道。”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沈海平表示担忧。他认为,刑罚具有标签化,小孩放到监狱里改造,可能会因为交叉感染而适得其反。特别是当前,国家正在加大力度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从轻从缓,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新增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程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属从严处理,逆势而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曾在专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中指出: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的目的,有悖于中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

  亟待建立保护处分制度

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对这类“熊孩子”怎么办?

姚建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恶”,而是“错”,这既是“事实”也是一种“观念”。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思想观念未定型,法律应该为他们提供更多教育改正机会,这就需要加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破解“宽容即纵容”的难题。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一个硬伤,形式上有宽的一面,教育感化挽救,宽了之后又没有防止纵容的制度设计,那就是“一放了之”。“现状是,要么‘一放了之’,要么刑罚惩罚,陷入两个极端。”姚建龙说。

他介绍,国外少年司法制度有一个价值趋向——宽容而不纵容。宽容指刑法宽容,不纵容就是要用刑罚替代措施管教,这就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空间。刑事责任年龄往上提,下面的空间交给少年司法管,用“保护处分措施”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处分措施”既不是惩罚,更不是刑罚。我国目前亟待建立保护处分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沈海平据此指出,犯罪少年多数是留守儿童、父母离婚、单亲家庭等,缺少家庭管教。国家应制定儿童福利法,从生活、情感、教育等方面加大对儿童的关爱力度。

  ■正方

可以适当降低

黄致远(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

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十分少年暴力事件簿必要:

第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符合我国少年儿童的成长现状。当前,整个社会现实与1979年刑法最初制定时相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儿童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能力的生理年龄渐趋下降。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晓,人人都应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从而迫使其学会有效约束自我。同时也可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从法律宽容中放松对子女的教育。

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则说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年龄本身。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刑事责任年龄很低,如墨西哥规定为已满9周岁。

  (记者党小学采访整理)

陈里(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

从去年以来,屡屡有校园暴力视频上传到网上,通过互联网传播,影响极其恶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校园暴力事件上升的势头要遏制住。应该当机立断,我建议,政法机关、学校、共青团等部门,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一次阻止校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落后和偏轻,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校园暴力重到可以判终身监禁。

对于青少年的暴力犯罪要加以惩戒,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是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现在的孩子成熟得比较早,建议刑事责任年龄提前,现在的孩子十二三岁什么都知道。

   ■反方

不应轻易降低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刑事责任年龄属于法律拟制。所谓法律拟制,就是法律划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在哪个界线,就以那个界线为准。立法者划定刑事责任年龄界线通常有两个考虑:

一是自然因素。即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没有常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认为有,就意味着可以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反之,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作出这种拟制时,应当对人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普遍的调研考察。

二是政策因素。即一个国家的刑法处罚,刑事责任的谴责施加于多大年龄的人?从事实的角度讲,多大年龄的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既有量变的区间,也有个体的差异。有的国家规定7岁、12岁负刑责,有的规定15岁、16岁才负刑责,不一而足。

政策因素考虑给予多大年龄的人刑事谴责?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多次讨论,79刑法典制定时讨论就很热烈。而且,但凡发生一起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下恶性案件,就会引发一次刑事责任年龄讨论。

  那么,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必要降低?

我国在制定刑法典时,参照了国外的法律,也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划定了目前的年龄线。目前,我国与世界各国划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线基本保持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只能管普遍现象,不应对偶然的、罕见的个案作过于敏感的反应,从而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学生暴打学生,因为生活琐事报复,乃至以此取乐,让人看了确实惨烈、痛心,甚至愤怒。对肇事未成年人如何处理,这不是刑罚惩罚的问题,而是家长、学校、社会管教的问题。我们常讲“子不教,父之过”。没有管教好孩子,是不是应当惩罚家长、惩罚老师、惩罚我们这个社会呢?

公众对个案暴露出的少年行凶者的行为感到震惊、担心,但更可怕的是孩子扭曲了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如果在这样的三观指引下,他们将会发展成长成什么样的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我们应当反思的是,对孩子的培养、教育是不是出了问题,而不应因公众的反应轻易改变刑事责任年龄。

  (记者党小学采访整理)

遏制少年暴力还需对症下药

1月15日,一名8岁女学生被两名男学生(一名7岁,另一名6岁)殴打致伤。宁县公安局和甘肃省教育体育局发布了关于调查此事件的通知。通报称,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校长、一名副校长被免职,宁县和盛学区主任杜昂被警告面试,并责令进行深度笔试。两名施暴学童的监护人被责令对被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等等。(1月15日检察日报官方微信号)

从新闻的角度来看,六七岁的孩子对同龄人施暴并不是“新鲜事”。一个不“新鲜”的事件可能会引发舆论关注和网友的强烈反应,反映出公众对青少年暴力低龄化的焦虑。

近年来,从政府到人民,在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和社会救助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然而,青少年暴力并不“新鲜”的事实表明,低龄化处理青少年暴力仍然是一个社会问题。为什么青少年暴力越来越年轻化?为什么从小就形成自私、残忍、没有同情心的性格和心理?责令监护人“严管教”正在“糟蹋鲜花”的青少年,效果如何?面对这些质疑,现有的努力并不能让人感到很满意,尤其是在青少年暴力引发的悲剧事件之后。

回忆过去是未来的老师。只有诊断出问题所在,我们才能用正确的药物治疗疾病。一是防止法治教育流于形式。教育效果的检验不能只看做不做。学校人格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大力开展,但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恰恰说明教育活动存在形式化、效果虚幻的问题。单纯的惩治人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建立更加科学、有效、准确的评价考核机制,防止法治教育中的形式主义和应付主义。

二是关注和破解师生沟通瓶颈。目前,很多老师、家长和孩子在沟通上存在“梗阻”。如果老师和家长根本无法走进孩子的情感世界和内心世界,像“严明纪律”这样的命令只会“纸上谈兵”,根本无法执行。

第三,弥补学校管理和应对校园暴力的不足。第一时间校园暴力的萌芽,学校和老师能否理解和处理,这不仅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也是一个管理的问题,很多事件,如果处理好在萌芽状态,完全可以避免更大的悲剧。

第四,强化对未成年犯的帮教缺失。少年犯帮教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事情。虽然刑法中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对未成年犯的收容教养跟不上近年来对未成年犯司法保护的快速进步。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低龄化、学校和家长软约束、软管教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要及时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收容教育制度,引入科学专业的帮教手段,更积极地发挥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作用。

青少年暴力的另一个悲剧是尴尬。但是,只有超越个案思考,才能更早做好治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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