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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笑事件中 到底是一个什么真相

jason2021-10-04 02:06:0079418

得到一些新消息,看了大家的回答和评论,对一些问题,特别是罗先生的主观意图,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和大家讨论一下。为了逻辑,更新排在最后。

刑法给出了一个简短的回答,抛砖引玉。

把结论放在前面,如果我是警察,面对现有证据我会立案侦查;如果我是检察官,我会要求公安机关面对目前的证据进行补充侦查。如果不能获得新的证据,我会要求检察委员会在有疑问的情况下不起诉。

对我来说,微信只是一个代替短信的工具,有转账的功能,很久没有看到朋友圈了。罗的事情,还是在饭桌上听别人说的。听到这里,我的第一反应就是“骗流量”。但是,不管这种行为是不是欺诈,我都忍不住会在考完试后做案例分析。

违法和责任的原因不再赘述,下面只讨论正当性。

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取得财产。判断主观要素时,不仅要听他们的话,还要观察他们的行动。就罗先生目前的行为来看,由于缺乏第一手资料和相关经济账号的支持,目前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罗先生接受了大家的奖励,享受到了微信文章引流带来的好处。我只能给这个主观方面一个疑问。

主体,不多说,负全部刑事责任。

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将结合客观行为进行详细分析。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一是行为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其次,受害者被允许基于误解处置金钱。

回顾这个案件,首先,罗先生是否捏造事实隐瞒真相?

有。

在这段话里,罗先生不仅虚构了事实(我们付不起这笔钱),还隐瞒了真相(晓晓的大部分医药费已经报销,只有2万元由家人承担)。那么罗先生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欺诈了吗?要看是否允许被害人作出不合理的财产处分。

微信引流的收入不能认为是诈骗收入,因为没有让受害人处分钱财。其侵权的对象不是公私财产,因此“欺诈性流量”不能是欺诈性的。

下一步是分析读者对这篇文章的欣赏。

可以看出,无论从人数还是金钱来看,升值幅度都是极其巨大的。但是,由于微信朋友圈不显示评论,我们无法知道欣赏的目的。虽然我们可以从常识中推断出来,但基于文章中表达的困难,一定有大量的人筹集医疗费用。但是,一个好的辩护律师完全可以辩称,这部分人的欣赏是由于对这篇文章的肯定。罗先生,请支付我的律师费。由于此次事件涉案人数巨大,已有十多万人交钱,逐一梳理这些人当中是否有潜在受害人,会造成司法成本的极大浪费,使本案几乎无法解决。由于微信升值,最高金额为256元。根据两所大学的司法解释,诈骗罪的起始刑为3000元。如果是在被告所在地管辖,起步标准会更高。这意味着,如果你想指控罗先生欺诈,你需要至少12名受表扬的受害者的有效证词。

然后简单回答第二个问题。诈骗罪是公诉案件,不属于仅通过告诉处理的范围。根据我国刑事案件管辖原则,犯罪发生地和被告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均可立案侦查,检察院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诈骗罪成立的话)微信文章的撰写地点、被害人支付款项的地点、被告人套取现金的地点。以此案覆盖的人数众多,估计全国都有管辖权。

更新12.1

第一,一些新情况。

1.微信赞赏达到上限后,罗先生接受了网友的汇款。我把这种情况放在最前面,因为它对确定这一事件的性质有很大影响。首先,在转学过程中,网友可能会有附言和与罗先生的对话。这部分证据对于认定资金转移动机和罗先生的主观故意具有重要意义,容易取得和固定。

2.罗先生承认这篇文章被夸大了。夸张是一种文学表述,在刑法中被称为虚构事实。可见罗老师对文章中的问题有一定的了解。

3.根据医院的发言,晓晓的住院和前两次治疗总共花费了3万多元,与之前的估计略有出入,不影响定性分析。

4.这与本案无关。罗老师说“没人关心我女儿,只关心我是不是骗子”。这显然是在搅浑水,几十万人阅读转发,几百万美元。如果不是因为关心和欢笑,这一切从何而来?很显然,罗先生

我想说的是:“你质疑我,就是不关心我女儿”。罗先生,请不要把晓晓推上来当挡箭牌。孩子生病已经很可怜了。请不要一次又一次地消耗她的病。

第二,一些讨论。

1.主观意图。

我以前对主观意图有疑问。经过一天的发酵,更多的事实浮出水面,当事人出来发表意见。结合这些新证据,我倾向于罗先生目前有主观故意。

在刑事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不仅要根据嫌疑人的自述来判断,还要根据其客观行为来判断。比如前几天法制频道的一个节目,报道了一起网恋形式的诈骗案件。施暴者声称,她向受害人要钱的原因是觉得自己配不上受害人,想通过要钱的方式让受害人和自己分手。认为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显然是错误的。

回到这次事件,罗先生作为一个受过良好教育,有多年媒体经验的成年人,应该说他对这次事件可能带来的后果有着清醒的认识。罗先生自己也承认文章内容不真实,那么发表文章的目的是什么呢?公开欣赏的目的是什么?最重要的是需要收到微信转账。罗先生接受了网友的转账,称他不占有财产的目的可能不合理。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能够意识到网友的转帖是基于文章的。

的不实信息(期待更多转账附言以及对话信息),他有没有就此作出说明?

至于有答案说因为他没有上轻松筹等平台,而是发了公众号文章,没有直接说要钱,而是求转发。所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我觉得这仅仅是一个手段问题,说得难听点,是一个话术。要是不想要钱,可以不开放赞赏功能,最起码,可以不接受转账。事实上,如果这篇文章发在了轻松筹,很可能不能引起如此大的反响,也无法筹到这么多钱。

2、客观行为方面

因为笑笑是真的生病了,所以有人认为这不是虚构事实。本案的核心事实不只是笑笑生病,而是在家里有个白血病患儿的情况下,家庭无法负担医药费用。事实上很大一部分成功的骗局都是半真半假,比如当年的万亩大造林,也的确有林地,这就不是骗局了吗?

继续更新

3、罗先生声称将成立基金会,将钱用于白血病儿童治疗。如果他真的这样做了是不是就能证明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呢?并不是,对于诈骗来说,财务一旦完成转移,即为既遂,犯罪行为人如何处置钱款,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简单说,劫富济贫,也是抢劫,大义灭亲,也是杀人。目的和动机只能作为酌定情节。(顺便说一句,私人基金会那笔烂账。。。呵呵)

再写下去,就太长了,关于一些评论区的个性问题,就留在评论区讨论。下笔千言,不知所云,感谢每一位阅读者的时间。

手机打字,如有错漏,请多包涵。一点拙见,欢迎各位同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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