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庆恒在得知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意愿后,具有组织婴儿从越南到中国广东省揭阳市,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在中国生育,然后在生育后将婴儿出售的犯罪意图。2010年,在了解到被告人黄、黄庆恒、黄共同实施了几起从越南运送婴儿到广东省销售的犯罪后。
2011年,被告人黄庆恒、黄与被告人阮达成共谋,共同将婴儿从越南运往中国非法牟利后,逐渐与被告人庄村、阮黄玲、李亚华、陈天柱、阮、阮、苏雄斌、高瑶、林赛珠、郑思旭、彭启新、阮、陈国兴、林耀德、黄家豪、彭贵、洪碧琴、石振宝、于
其中,被告人黄庆恒主要负责联系越南妇女“阿中”等人组织越南婴儿来源,安排被告人陈天柱、阮黄玲、阮比丘在越南及中国广西东兴市与广东揭阳、汕尾之间的交通。
被告人黄主要发展东兴市从事摩托车客运业务的被告人郑思旭,到东兴市下潭岭码头、水文站码头接偷渡婴儿入境的越南妇女,然后带她们到东兴市转车或安排乘车到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人阮开发赵(另案处理),被告人阮、苏雄斌、李亚华等。并由被告庄村、阮等负责在广西东兴市捡拾婴儿送回广东汕尾市销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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