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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上海控江路事件 曾震动中央 先后抓获31人流氓分子

jason2021-09-29 01:56:0964430

(本文发表于2008年5月10日《法律周刊》)

“1979年9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崆江路江浦路,当执勤交警拦下一名年轻男子抢劫一名农民出售的螃蟹时,方法不当引起群众围观,有人趁机兴风作浪。在五个半小时内,这些人袭击了几名警察,封锁汽车,砸碎自行车,向公共汽车投掷石块,任意封锁和掀翻农民的食品车,随意扔蔬菜,借机抢夺路人的手表、钱包和钱包,并侮辱妇女.“这发生在“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通过实施后的6个月内。

3354现场描述被法律界称为“孔江路事件”。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直到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审批权。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整整过去了27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部分下放死刑复核权的决定。

收藏和发行都反映了法治的进步。

死刑复核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号决议,并于1980年1月1日生效。当时《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对于保障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因为死刑案件审批权的统一行使,办案质量更加严格,死刑适用更加审慎,审判程序更加公正。同时也注重办案效率,体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以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终标准,体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历史事件。

文革浩劫后,中国社会结构遭到破坏,社会秩序十分严峻,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时有发生。

1979年9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崆江路江浦路,当执勤交警拦下一名年轻男子抢劫一名农民出售的螃蟹时,有人因方法不当趁机兴风作浪。在5个半小时内,这些人袭击多名警察,堵车、砸自行车、往公交车上扔石头,随意堵塞和掀翻农民的餐车,随意扔蔬菜,并借机抢夺路人的手表、钱包和钱包,侮辱妇女。

最严重的是,上海化工轻工公司团委副书记吴某骑自行车到孔江路大桥时,一群人围住她,用她的车把她推倒在地,把她拉到路边,抢走她的手表和钱包,撕掉她的衬衫、胸罩和裤子,大肆摧残。吴的乳房、小腹和外阴被抓伤。8时30分左右,杨浦公安分局调集80余名治安联防人员和30名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随后,市公安局出动200名消防民警赶赴现场。经过宣传教育,说服围观群众撤离,小流氓也溜了,午夜秩序恢复正常。

这起震惊中央的恶性刑事案件,后来被法律界称为“孔江路事件”。此时距离《刑法》被全国人大通过只有两个多月。与此同时,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地发生。

1981年2月4日除夕,安徽省马鞍山市一位名叫张元根的市民,用暴力将一名年轻女子抱到三点

1981年3月7日,两名女孩在河北承德瑛子矿区被徐景龙等人绑架,带到教唆犯徐莉的住处,锁在一间密室里。这两个女孩被徐莉、李宝荣、韩宝生轮奸蹂躏了10天。两个女孩反抗时,这伙人用蘸了冷水的钢丝打她们,用锋利的铁扎她们,在伤口上撒盐,把铁丝放在她们嘴里嚼,极其残忍.

1979年11月,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彭真主持召开全国城市治安会议。针对治安严峻形势,他提出依法打击极少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六类”案件),实现治安综合治理。1980年1月23日上午,彭真在听取了上海公安、检察、法制部门负责同志关于上海治安问题的汇报后指示:“目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应该从轻,而应该从重;不是慢,而是快。”“严重程度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不加重;加重是加重刑罚,超过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死刑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如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案件。"

以这两个被法律界称为“更重、更快”的决定为标志,危害公共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复核权完全下放给了地方。

成就不可磨灭。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80年,现行杀人罪,强。

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决定,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开端。

按照1981年6月的规定,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期限为1983年底,但在那一年,中央做出了一项重大决定——严打,这使得部分死刑复核权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地方。因为严打,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作恶多端、民愤极大的严重刑事犯,开始扭转了过去对重大现行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和打击不及时的情况,整顿治安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好人怕坏人的情况有了改变,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的消息,1981年6月份,天津、南京、杭州、郑州、重庆、西安、南宁七个城市的大案破案率达到了85%。各地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纵观历史,中国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和收归,都成为一定时期内的必然。

(责任编辑:范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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