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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肖志军事件”?

jason2021-09-26 14:17:1361216

错了。

但同时,《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抢救危重病人。”结合第三十三条中的“其他特殊情况”,可能会有一种观点认为,医院应该按照“其他特殊情况”和“危重病人”的标准对已故的李丽云进行手术。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原因是条例本身的条文没有列出任何特殊情况,所以不可能做太多的扩大解释。如果事件中病人及其家属在场,则不能适用所谓的“特殊情况”治疗方案。

所以在我看来,医院在这次事件中的做法没有错。至于舆论对医院的批评,更多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的分析。

(2)肖志军与死者李丽云。

据报道,死者李丽云在事件中处于“模糊意识”状态(

),从民事主体来看,死者李丽云本人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至少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在事件中起主要作用。事件的焦点是肖志军本人。

根据后续报道,有媒体发现肖志军与死者李丽云并未实际结婚(

),无论他们是否结婚,如何对待智-萧军,最重要的是了解当时智-萧军的心理状态,这对于如何定性智-萧军的行为非常重要。

根据最初的报告,肖志军一直认为李丽云患了感冒(

),而不是经医院确诊后的“急诊”。因此,肖志军主观上不愿意签字,因为他认为李丽云没有重病,不需要手术。因此,可以先排除故意杀人的嫌疑。再来看看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有两种,一种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结果,但没有预见到。另一种是过度自信,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一定的结果,但轻信是可以避免的。从报道的情况来看,肖志军坚信李丽云当时没有重病,因此不符合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条件。因此,根据现行刑法,肖志军不构成刑事犯罪。

如何处理这个事件?

经过我的初步分析,似乎有这样一个结论:如果没有人负责,那两个人的生命会白白消失吗?

至于这次事件的处理,我认为不应该从改变某个制度等宏观角度去考虑。这不会在一夜之间发生。就此事而言,这一事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首先,医院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对患者给予适当的赔偿,但请注意,前提是“出于道德考虑”,而不是因医院的责任而对患者进行损害赔偿。

其次,对于肖志军来说,没有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民事责任。李丽云家属可以无权代理和侵权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志军赔偿。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面对这种极高的关注事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应该从纯粹适用法律的角度来对待,而不应该掺杂太多的情绪或外界舆论压力等因素,因为一旦这样做,就会导致对事件当事人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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