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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军事件

jason2021-09-26 14:17:087203

僵持了三个小时后,为了说服肖志军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医院院长、警察、医院患者都纷纷为肖志军工作,有的患者甚至表示,如果他签字,马上给1万元。

但肖志军依然不为所动,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这时,医院也接到上级指示:如果家属不签字,就不准手术。

无奈之下,在“循规蹈矩”和“救死扶伤”的两难境地中,医院的几位主治医生不得不用尽所有的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非法”实施剖腹产手术。

晚上7点20分,在失去第三次手术机会后,李丽云因严重的呼吸和心肺衰竭,抢救无效,腹部带着孩子死亡。

后来,李丽云的父母起诉朝阳医院和肖志军,索赔121万元,但由于找不到肖志军的下落,医院成为唯一被告。

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在此次事件中不构成侵权。尽管如此,医院还是愿意以人道主义理由给予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这在业内常被称为“无过错人道主义赔偿”。

“肖志军事件”重演,情节惊人相似。

虽然“肖志军事件”已经过去了十几年,但类似的悲剧在不同的地方一再重演,情节惊人的相似。

2019年7月1日,一名19岁女性患者因严重呕吐无法进食。她去了海口市秀英区的一家医院就医。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显示宫内妊娠为单个活胎,大小约8周。

第二天,患者来到海口某三甲医院就诊。因为尿沉渣检查是“尿酮体、尿蛋白”,医生建议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患者突然晕倒,无明显诱因,数秒后恢复,伴有头晕、乏力,无胸闷气短,但无心悸、心悸、物模糊等不适。

因此,医生应建立静脉通道进行补液、吸氧等对症治疗。

入院后,患者精神障碍持续加深。7月3日上午13点,336030岁。医生和家人沟通了目前的情况,建议做头部CT检查,排除颅内出血的可能。

但经协商,家属以“CT有放射性,会影响胎儿”为由拒绝CT检查,并要求继续观察,并签字作为证据:明知病情,拒绝检查,风险自担。

7月3日上午83: 00,3360,医生再次与患者家属沟通,要求进行头颅ct检查,排除脑血管意外和器质性病变,但家属仍拒绝,并再次签字:自行承担风险拒绝头颅CT。

无奈之下,医生只好密切监测病情的变化。后来,患者的精神障碍进一步加深,医生不得不强行进行CT检查,以查明病因。

CT显示3个3360

1.右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

2.蛛网膜下腔出血;

3.脑水肿;

4.右颞叶低密度阴影。

核磁共振、CTA、DSA等。必要时建议使用。

我要求神经外科会诊,考虑到自发性脑出血、脑疝的形成和岌岌可危的生活,转到神经外科治疗。

女人向男人要钱,但是男人没钱。问题是这个小“夫妻”根本没有领证,也没有合法结婚。

既然在法律上不是“夫妻”,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不是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自然没有签字的权利。在他们看来,即使是签名也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于是,男方和女方家人一起去省卫计委闹事,给医院施压赔钱!省卫计委领导指示医院妥善处理纠纷!

但是,如何妥善处理呢?领导没说。不过,就算你不说,我想大家也能猜到,无非是想让事情平静下来,花钱消灾

这一课再次提醒我们的“临床告知”:在签署这类知情同意书时,需要医生进一步核实确认家属身份。

有人说这次海口事件是肖志军案的重演,但更多人认为这两起“情节”几乎完全相同的医疗事件,其实源于“家属知情同意权”的悲剧。

什么是家庭成员的知情同意权?

中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征得其家属或者相关人的同意和签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家属或者相关人的同意和签字。当无法取得患者意见且无家属或相关人员在场,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提出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为什么会有“家属知情同意权”?

中国有一种独特的医患关系,就是一旦出现医疗问题,很多家庭成员会直接到医院闹事解决,而不是去法院。因此,医生和医院面对的不是母亲本人,而是母亲的家人。

也正是因为如此,造就了我国医疗领域的另一个奇怪现象:在选择医疗行为时,患者本身的意见并不重要,但患者家属的意见才重要。

换句话说,危重病人的生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人的决定。

综合这两个事件,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不人道的规则。但实际上,这种看似不人道的规定,是医院用血和泪换来的教训。

因为无数的例子表明,医生需要防范的大多不是患上它。

者,而是患者家属,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防范医闹,减少责任。

那么,家属决定权过大到底是好是坏?

家属决定权过大,医生遵守法律,就只能生生眼看着患者死亡,法律虽然保护了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但同时也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冲动。当产妇命悬一线、却无法自己做主时,那么谁来保护她的就医权利呢?

“反思+改变+信任”才能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有人说,医生也应该为这两起悲剧负责,至少应该接受道义上的谴责,因为但凡他们“冲动”一点,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但事实上,不是医生不想救,而是不敢救,因为他们的“冲动”早已被现实给消磨了!

如今的医疗执业环境太差,医生除了要面对患者的“打杀赔”,还要面对上级部门“轻则罚款,重则结束执业生涯”所造成的妨碍。

当用来思考诊断疾病的医生,还得分一大半精力来提防人心的时候,医生还能剩下多少激情和“冲动”?

如何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这个事件如果不能引起大众的反思,从而使制度和规定上有所改变,未来每每遇到“产妇生命垂危,急需剖腹产的时候,家属却迟迟不肯签字同意手术”,那么悲剧依旧会上演,过去曾经发生,将来一定还会有,且永远不会停止。

相关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多数患者家属的疾病诊断能力都不如医生科学,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制定出台一个增补性的条款,使得医生在常态下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在危急情况下也能有权威力量对家属的不当判断予以制约。

更为重要的是,患者及家属应该给予医生更多的信任,如果总是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医生,那么最终吃亏的一定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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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军事件

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到北京某医院检查。医生发现孕妇和胎儿都快死了。由于肖志军多次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导致孕妇和胎儿死亡。

肖志军坚持认为责任在医院,而当地卫生局则表示医院已经尽到责任。

-观点

医院至少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在肖志军拒绝签字,导致产妇死亡后,舆论一片哗然。据新京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研究中心主任刘明湘教授认为,肖志军不构成过失杀人罪,医院至少应该受到道德指责。

刘明湘认为,刑法理论中有一种消除违法性的“任意”治疗措施,即经过科学判断,医院认为手术可以挽救生命,可以对手术采取措施。

刘明湘说,“任意”待遇在实践中是适用的。比如患者是传染病,即使患者和家属不同意,医院也需要隔离患者进行治疗。医生可以免于任意治疗。刘明湘认为,从这次事件来看,手术可能是挽救孕妇生命最可能的手段。

“我一直在想,为什么医院领导不能决定做手术,责任由医院承担?”刘明湘说,卫生部门的规定只是一般的规定,不应该被忽视,医院仍然应该受到道德上的批评。

公民的生存权高于制度。

2007年11月23日,《赵岩晚报》一篇署名文章称,21日下午,一名孕妇因难产在北京某医院奄奄一息,被丈夫送往医院。面对一个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住院,但和她一起来的丈夫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医院里的几十名医生和护士束手无策。经过三个小时的抢救,医生宣布孕妇无效死亡。

在众目睽睽之下,在极度的痛苦中,两条生命灭亡了。血淋淋的事实提醒我们,必须跳出繁琐的制度规定,站在尊重人的生命权的高度,重新审视看似严格的制度背后残酷而无奈的一面。

文明的底线是生存。当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到公开威胁时,所有附着在社会成员身上的制度羁绊都应该让位于它。只看制度,不看生活;只尊重制度,不尊重生命;握有救死扶伤的力量,害怕束手束脚的制度;与其因道德所倡导的果断行动而在权益上变得灵活,不如因法律保护的不作为而免除事故责任。其实悲剧的伏笔早就埋在医疗行业的规章制度细节里,悲剧的发生可能只是迟早的事。

想想看,你像人质一样躺在病床上,你的病像劫持人质的罪犯,你的医生像无能为力的警察,你的配偶拒绝在你的手术上签字。你还能依靠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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