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没有必要尽力证明罪犯犯了罪。国家将逮捕罪犯并起诉罪犯,以证明TA确实犯罪。
但是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的事情很多。
一个例子是刘在美国被指控强奸。
案件发生之初,明尼苏达州警方按照强奸罪重罪处理此事,所以孩子们什么都不用做,公众甚至不知道她是谁,发生了什么,于是刘被逮捕。
然而,在明尼苏达州警方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后,该女子准备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因此不得不自己做很多事情,甚至现在百度百科也写下了她的真实姓名。
扯远了,我们回到黑仔和朱军身上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2018]344号文件,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增加一案。
很多法学家认为,这相当于说,如果以后以性骚扰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就不能不立案。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自从提起民事诉讼以来,黑仔至少还得证明三点:
朱军确实性骚扰过她。
朱军对她的性骚扰是主观故意的。
朱军对她的性骚扰侵犯了她的人格权。
只有这三点都证明了,案子才能打赢。然而,黑仔很难证明前两点。
[直接证据]
要证明性骚扰,最直接的一定是录音录像。
但当时他们所在的更衣室并没有直接面对房间内的监控摄像头,所以没有直接证据。
黑仔说,她是在事发后报案的,所以朱军可能有皮肤组织残留,可以作为证据。
然而,她抱怨朱军强烈地吻了她,直到第二天才去警察局。即使朱军真的吻了她,她嘴唇上残留朱军皮肤组织的概率也很低。
[证人]
黑仔申请了8名证人出庭,包括陪同她报警的父母、老师和同学等。这些人不在犯罪现场,这只能证明黑仔真的崩溃了,真的很不开心。
也就是说,只能证明黑仔的人格权受到了侵害,而不能证明黑仔确实受到了朱军的性骚扰
但是朱的四个证人当时都在现场,包括两个制片人,一个化妆师和一个实习生。其中一个实习生就是黑仔说带她进更衣室的那个实习生。
如果这四个人都说根本没有这回事,那证词显然会比黑仔的证人强很多。
黑仔当然知道这一点,所以她在采访中说,他们是伪证罪,这与监控录像不一致。
当然,指控‘这四个人是伪证罪’也需要证据来证明。
此外,还有。
黑仔当时的长文说,朱军性骚扰自己,朱军直到阎维文推门进来才收手。
但闫伟文发表声明称,当天没有参与《艺术人生》的录制,并签名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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