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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却称 4万的奔驰车 卖家却称价格标错了 判赔近20万

jason2021-11-18 04:10:5950823

为此,刘先生一怒之下,将经营网店的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2买方起诉要求赔偿,网店只提出退款。

刘先生诉讼称,加盟店低价参与“品牌闪购”推广,在吸引消费者下单、提升门店关注后,以缺货为由要求取消订单。事实上,货物还在销售,这是恶意违约,货款应该退回,损失应该赔偿。

刘先生认为,“损失”应包括单独购买的相机和镜头总价与“品牌闪购”的差价。

面对刘先生的诉讼,被告的科技公司辩称,订单和货物都是真实存在的。公司还声称,刘先生下单后,加盟店从未销售过刘先生购买的相机和镜头,公司没有恶意欺诈或故意不履行订单。

该公司还想出了网购平台,的相关规则,称在得知没有商品可用后,刘灿先生提交了退款申请,可以随时退款,不会造成任何损失。因此,被告不应赔偿。

3法院判决构成违约,退款后予以赔偿。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与被告科技公司之间的网购合同成立,该公司未供货,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参与“品牌闪购”按照平台,要求进行了库存管理和预警,或向消费者披露了参与活动的商品数量,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网购合同解除后,被告公司应当返还货款。

此外,法院认为,平台网购关于“无货可退”的相关规则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商家的责任,难以排除商家利用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故意不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因此,该格式条款对于“品牌快闪采购”活动期间的订单无效。

被告辩称货物缺货,但相关货物未及时运走,违反诚信。考虑到相机和镜头物品的总价以及刘先生已经支付的金额,决定刘先生的损失为2万元。

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被告公司向刘先生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2万元,承担刘先生诉讼费用公告费300元。

法官的陈述

以“超卖”为由不交货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491条第二款规定,商家在网上平台公布商品销售信息和价格属于合同要约,买方一旦对商品进行拍照,即构成合同承诺,双方立即成立销售合同。在商家在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没有列出并提醒注意销售产品数量、购买期限等条款的情况下,如果买家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那么商家也应该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商家以缺货为由拒绝发货,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当买方遇到“超卖”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而且有权要求商家赔偿违约损失。

法官提醒,“超卖”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商家在销售商品前要合理预估库存,不要因为生意太火爆而“超卖”,更不能以低价噱头进行虚假宣传,以活动为幌子获取不正当利益。此外,消费者在促销活动中也要注意平台和网店的套路,避免入坑。

记者陈杰吴淑媛通讯员Sifa/温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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