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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证据目录制作指引

jason2021-11-02 02:55:215975

(七)律师原则上不应保留原始证据。律师应当将代理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原件交委托人保管,确需开庭审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派人自行带至法院或者仲裁庭。特殊情况下,律师确需自带的,应当报主管合伙人批准。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在48小时内将原件返还委托人,并取回委托人原出具的领/借条(如有),或要求委托人出具收条归档。

(八)律师立案时,无论证据份数多少,都要按照本指引装订成册。如果在庭审中多次补充,也要装订编号,不得随意提交。律师网上立案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扫描上传与申请有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9)律师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将证据装订成册,并按照规定向法院或者仲裁庭提交所需份数的副本。

(十)律师在办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时,应要求准备以下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正式文件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国公证处对证据进行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程序。

2.当事人在中国境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要求当事人经所在国公证处认证并经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程序。

3.在香港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事件和文件,要求当事人经具有司法部认可的委托公证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传递章。对于发生在澳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件,要求当事人通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澳门司法事务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对于发生在台湾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件,要求当事人经台湾省公证处公证,然后由台湾省SEF按照《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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