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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要求行政机关编制证据目录

jason2021-11-02 02:55:1978616

本报记者万静

行政复议答复是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程序,直接影响行政复议的质量。现实中不乏对老百姓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置可否或“答非所问”的行政机关,不仅不能有效设置止争点,有时甚至会进一步激化矛盾。

近日,河北省针对复议中存在的“答非所问”现象发布《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号文,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答复。同时,被申请人应当编制证据目录或者清单。

答案往往无关紧要。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法》实施15年来,河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万余件,解决了大量行政争议。但是,在很多行政复议纠纷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往往对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不直接回答或“照顾他”。

据负责起草《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的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剧,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行政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为此,对于拆迁公告产生了大量的行政复议。

但是,对于这类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的复议答复并不充分、准确。比如拆迁公告内容不完善,公告中没有写明拆迁许可证号。部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因工作制度不完善、缺乏为民服务意识等原因,不答复公众对拆迁许可证的询问,使当事人无法了解拆迁许可证的具体情况。原本是行政复议答复环节清理解决大量拆迁纠纷,因为答复“含糊不清”,不仅没有减少矛盾,反而制造了更多的矛盾。

该工作人员表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不依法提交答复材料的,不仅具体行政行为将被撤销,而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复议作出良好答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对待。

必须回应关键点。

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石告诉记者,实践中,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业务部门与法制办分工不明确,有时相互推诿扯皮,影响行政复议答复的质量和效率。尤其是不完整的答案尤为突出。在行政复议答复过程中,被申请人未注意全面了解案情,也未注意回答行政复议机关或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无法全面、准确地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有些申请人没有回应具体的

对此,史解释称,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提供证据、依据等材料。个别案件可能涉及相关行政行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行政行为的相关卷宗。例如,涉及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相应的调整规划批准文件和材料。此外,被申请人起草答辩书时,需要对申请书中提到的问题进行答复和举证。此外,被申请人应当掌握的信息和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或者提交而未说明或者提交,导致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将给予通报批评。

规范回复提高质量。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表示,对于行政复议的答复,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

他说,法制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监督、形式控制、报告等工作。如3360接管并收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被申请人审批,与行政复议机关及同级相关业务部门沟通,核查答复形式等。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起草批复,整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材料。此外,被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由法制办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此外,根据《河北省行政复议应诉办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就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被申请人负责人参加听证。申请人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调解案件的,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案件和解。

(原标题:河北要求行政机关编制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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