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的农民工被强奸判刑。
被告人吴(化名)系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人,于2012年初来到容县镇小井沟水利枢纽工程工作。2012年12月13日上午,吴江看到当地村民李娟(化名)一个人在家,对通奸有了不好的想法。当晚20时许,吴窜至李娟邻居家,将其放在医院楼梯上,爬到李娟家,以威胁、扭手等暴力手段强奸,造成李娟颈部、左手、膝盖受伤,经鉴定为轻伤。2013年3月27日,容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吴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对受害人身心损失的诉讼赔偿。
被告人吴受到法律制裁,但其行为对被害人李娟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因此,李娟在当地医院看病花了2000多元,两个多月没有上班。2013年4月2日,被害人李娟以吴的行为对其身心造成重大伤害和痛苦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吴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调解原告获赔偿2万元。
容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背靠背组织双方调解。4月8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吴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娟各项损失,原告李娟自愿放弃剩余诉讼请求。
(杨勇军丁世杰自贡(微博)网记者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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