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佛山9月5日电(程井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5日对“小悦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即肇事司机胡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根据佛山市公诉机关的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军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五金城驾驶机动车,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军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其行为因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自首。事发后,他赔偿了受害人部分医疗费,并依法从轻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胡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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