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投资领域的改革开放
第四章贸易便利化和转型升级
第五章金融领域的创新与服务
第六章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
第七章东北亚区域开放与合作
第八章综合监管和法律环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号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沈阳片区、大连片区和营口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范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市场化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为基本要求,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升老工业基地发展的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逐步建成产业高端集聚、投资开放、贸易便利、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律环境规范的自贸园区。
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根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建立相互促进、交错发展的联动合作机制。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规范容错实施程序。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自贸试验区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权责明确、运行协调、管理高效、依法行政的管理体制,推动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与体制机制改革协同推进,逐步建立统一的综合服务监管平台,与相关部门现有管理服务平台对接,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制定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战略,把握创新实验方向,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各项试验任务,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省级自由贸易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设有办公室,承担省级自由贸易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和指导落实国家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2)制定工作推进措施,协调落实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各项改革试点任务;
(3)总结评价自贸试验区形成过程中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复制推广创新成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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