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底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平均水平。基本养老金
大约6.5%。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吊钩的调整
1.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折算成年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录的数据为准),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2.符合参加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按2015年12月份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退休补贴)。
4.1%提高基础养老金。
(3)适当的倾斜调节
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录的数据为准;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核定。70岁起,每年满一岁(不满一岁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3元。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详见附件1),每月可领取基本养老金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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