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庭审:被告在充分证据面前“低头”。
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合议庭对被告人贾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贾某曾持刀胁迫被害人李某回家取钱,并列举了对被害人李某及证人的讯问笔录。“玛卡”摊位隔壁摊主李、李某之子李某及李某的租户、陆某,村委会联防队员王某、余某的证言作为证据。被害人李说“跟我回家拿钱的那个人手里拿着刀……”“玛咖”摊位隔壁的摊主李某飞说,“卖玛咖是骗人的.高价卖给别人玛卡,自己却不买,还吓唬人……”房客刘说“我看见那个人手里拿着一把刀……”
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李某的讯问笔录与6名证人的证言、物证、书证均相互印证,因而指控被告人贾某持刀胁迫被害人李某回家取钱的事实。被告人贾某予以否认,并在当庭出示证据钢折刀时说“我没见过这把刀”。辩护人虽然认可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目的。
对于被告人贾某的行为是否定性为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公诉人从强迫交易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李某不存在交易的事实、本案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三个方面向法庭说明了被告人贾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依据。随后辩护人从买卖双方存在真实交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贾获得非法利益、本案中马卡公司未进行价格鉴定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庭审最后,被告人贾做了最后陈述,“我错了,不该做这种生意。我当庭认罪,不上诉……”
网友评论
当前共有29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