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问题
1.立案责任:发现制作、复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违法行为,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取证程序和要求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起诉;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以适当方式进行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5.决定阶段的责任: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查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的处理决定。对于不同数额的合议案件,应当进行合议;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处罚较重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有效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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