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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jason2021-12-01 03:26:2358828

原标题:规范性文件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等名称

甘肃省政府近日公布《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003010指出,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决定、规定、办法、规范、细则、通知、公告、意见等名称,不允许使用法律、法规等名称。

《办法》指出,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管理公共事务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设置、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办法》明确,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自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因法律原因或者国家政策需要,有效期需要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说明,明确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名称命名为“暂行”或者“试行”的,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不超过两年。本办法实施后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明确,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未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清理现有规范性文件。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实施部门承担。规范性文件应当每三年定期清理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立即清理,清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异议,或者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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