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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二中黄花师事件

jason2021-08-11 00:10:24158911

因为外国男生早熟,从小就长得很高,而且在国外性开放,所以外国女教师对男学生进行性勾引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在中国这样的中国社会却极其罕见。虽然很少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社会越来越开放,所以这种事件开始慢慢发生。近日,江苏常州公布了一起三年前勾引女教师的案件。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二中一名中学英语女教师,5月31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常州法院的案例指出,黄小姐(,这个应该是化名,但金坛二中没有其他人,新闻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一个叫黄的30岁离异被告,原来是金坛二中的英语老师。2013年,这位黄老师是高一一班的班主任。我遇见了我的同学王。黄先生知道王某未满14岁,但2014年3月至8月,黄先生在家中、酒店等场所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之后,王的家人从他在新浪微博上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了问题。然后,家里综合了孩子在这个时间,的成绩甚至留宿等现象,让家长觉得情况不一样,于是向学校举报,曝光了这个案件。

常州金坛二中诱奸案发生后,黄某女教师因涉嫌“猥亵儿童”被金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在5月31日发布判决公告时指出,被告人黄某系女教师,明知被害人王未满14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黄老师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告人自首且无犯罪记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一名女教师多次与班上一名男学生发生性关系,因猥亵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黄老师(女)是金坛二中的一名英语老师。

2013年担任被害人王(男,2001年出生)所在一年级某班班主任。

2014年3月至8月,她在家中和酒店多次与王发生性关系。事发后,黄某因涉嫌猥亵儿童被金坛区检察院起诉。

常州市金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明知被害人王不满14岁,仍多次与他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严惩。

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没有犯罪记录的,在审判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本案中,黄先生年约30岁,已离婚。

黄先生第一次和王兴的一个学生发生性关系是在他辅导这个学生的时候。

针对此案,调查法官表示,黄违法乱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关系,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严惩。

黄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是一个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人,违法乱纪。

多次与14岁以下的初中生发生性关系,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也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老师的尊重和信任,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心理创伤。

黄为什么没有被以强奸罪论处?办案法官介绍,由于中国的相关法律,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

在金坛这个案件中,黄先生没有构成强奸罪,而是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

14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可能是以下行为的受害者或猥亵对象

事实上,现在黄先生已经在监狱服刑,他已经快满了。那么为什么判决是在5月31日宣布的呢?因为新闻是常州中院以此案为典型案例!还有,黄先生和王先生都是化名,网上查不出谁是真人。

这个案子很老了,昨天宣判了。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活跃沉闷的气氛。

其实这是2013金坛二中黄花师事件年之前的案例,不要翻出旧账。上图也不是老师的图,图根本不是我自己。所以大家都这么八卦?金坛二中的黄老师,这是毫无疑问的。金坛的朋友们应该清楚

我告诉你,黄先生和王先生是化名。别问了。你不能在网上问任何事情。另外,你涉嫌侵犯隐私。

据说第一次是学生逼的,女老师教穿睡衣,已经是四十多岁的老女人了!性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三年前就开始了。如果是胁迫,学生们到现在还没说话?显然,这小子也挺愿意这么做的。但是这个同学是未成年人,所以在法律上是违法的。除非你是成年人,现在的未成年人都很早熟,法律要适应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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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屈原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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