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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启示

jason2021-10-23 01:03:0042127

央视(记者王乐妍)近日,广东陆丰高中女生琪琪涉嫌被店主盗窃,被人肉搜索。琪琪忍无可忍,纵身跳入河中。这场悲剧引发了新一轮关于人肉搜索的讨论。

早在五六年前,一个名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事件让这个话题在关注走红,不同的是,被控婚外情的北京男子尽管遭遇了严重的网络暴力,但还是被公司停职,但他做出了用法律武器维权的选择,最终打赢了官司。

案例回顾:女白领自杀引发首例人肉搜索。

2008年12月18日,网上热议的首例人肉搜索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Daqi.com、北飞候鸟网站停止侵害原告王菲的隐私和名誉,并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分别3000元、5000元。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

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人肉搜索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7年12月29日晚,北京一名叫江燕的女白领在博客中记录了丈夫的婚外情,随后从24楼跳下自杀。江妍去世后,她的博客被转发到各种网络论坛,引起了轰动。从此,网友们开始人肉搜索。很快,关于江妍的丈夫王菲以及所谓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地点、私人电话号码等一一在网上公布。

江妍和王菲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有生之年,她在网上注册了一个名为北飞候鸟的个人博客。自杀前两个月,她在博客里记录了自己的心路历程,贴了一张丈夫和一个女人在东方的照片,认为他们有不正当的性关系,认为自己的婚姻是失败的。

江妍还在博客中透露了丈夫的具体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2007年12月27日,在江妍第一次试图自杀之前,她把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了一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12月29日,江妍跳楼自杀后,该网友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姐姐江红。随后,江妍的博客开通了。

2008年1月起,大齐。com发布了MM从24楼跳下去自杀的最后一个日记话题。在这个话题中,Daqi.com透露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和工作单位等所有身份信息。与此同时,江妍的大学同学张乐怡在自己注册的网站“北飞候鸟”上发表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天涯虚拟社区网,并出现了大家好,我是江妍的姐姐伊铁;每篇文章之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菲的行为表示羞愧和大骂。有网友前往王菲及其父母的住处进行骚扰,甚至在王家门口的墙上写贴“肆无忌惮的王家,逼妻和血出”等标语。

王菲父母家门口被网友涂鸦。

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2008年1月11日,王菲的公司发布声明,暂停王菲和被指为第三者的女同事的工作。

2008年4月,王菲起诉北飞候鸟、Daqi.com和天涯社区。这起诉讼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了中国司法领域。王菲要求相关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13.5万元。庭审中,王菲的代理律师表示,被告三个网站上发布的江妍被原告逼死、江妍因王氏家族态度无法下葬的文章,都是歪曲事实,污蔑原告。北飞候鸟网站代理人声称,原告妻子江妍因对婚姻不忠而自杀。法律赋予公民陈述和评价上述事件的权利,但这并不构成

法院同时指出,王菲在与江妍结婚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使江妍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是导致江妍自杀的因素之一。王菲的上述行为应该受到批评和谴责。但需要指出的是,对王菲的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其隐私不得泄露或公开,否则将构成侵权。

虽然这不是第一起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案件,但由于其巨大的影响力,被称为中国第一起网络人肉搜索案件。

司法解释:王菲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侵害。

《法制日报》对本案中被告侵犯原告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事实进行了解读。

该报指出,公民个人情感生活,包括男女婚外关系,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在本案中,张乐怡和Daqi.com在网站上披露了这一事实,并将该网页与其他网站链接,这扩大了这一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并使未指明的公众知晓。因此,张乐怡和大齐网的行为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犯。在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北飞的候鸟和大齐披露后。com,成为网友了解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友的批评言论和不满,甚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的趋势。因此,张乐怡、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齐网)泄露王菲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也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未经他人同意,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发布他人隐私资料或者公开他人隐私,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以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通过名誉权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因此,法院认定张乐怡和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张乐怡和Daqi.com爆料王菲的隐私后,引起了众多网友在不同网站上不断发表大量的批评和谴责,同时引发了对王菲的人肉搜索,逐渐演变成一对。

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和大旗网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王菲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那么,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是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呢?北京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副庭长、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徐娟表示:如果能够确定这些网民的真实身份,如果他们的言论对原告造成了隐私权,或者是名誉权的侵害的话,(他们)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舆论激辩人肉搜索是是非非

这一案件在当时引发了人们对人肉搜索的激烈讨论。

有人认为,该案的判决具有积极意义,是司法的胜利。网友黄毛狮王说:法院的判决给人一个重要的启示就是,任何事情都得有一个度。网友别动我的ID说:人肉搜索第一案,我认为是社会的进步,司法的胜利。(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也许有一些情绪激烈的网友心有不平。我理解大家对婚姻的不忠诚行为的痛恨,更惋惜原告亡妻生命之花的凋零,但是情绪不能代替理性,感性的洪流必须铸起理智的堤坝,否则后果十分严重。

也有不少人坚持强调人肉搜索的正义性。该搜索肯定要搜索,道德的力量肯定要通过网络来体现,一桩官司不可能对人肉搜索盖棺定论。网友池塘边小路上是人肉搜索的支持者。网友我的地盘也说:法律只规定的是侵权,人肉搜索并不一定是侵权,揭发贪腐,就不算侵权,任何人都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一些网友态度坚决,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魏小宝说:我们的法律有不健全的地方,所以我们诉诸于道德,人肉搜索就是道德的力量,我赞成,极力地赞成。但是马上有人反对了,山那边的芋头说:有谁敢说自己代表的就是正义、公正和法律?你想想有一天你们自己的照片被放在网上,再加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被人肉搜索,你们就会喊要个人隐私权了。

对此,有专家指出,网络是把双刃剑,它衍生出像人肉搜索这样的新生事物,是有利于良性发展,还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度的把握。更有专家建议,网民不要代替当事人在是否要公布信息这个问题上做抉择,更不要以为是在虚拟的网络上,自己就可以代替法律做出惩治他人的行为。

人肉搜索多数是有个什么事情让大家比较愤恨,或者是比较义愤,然后就大家一起来,把这个人彻底地挖出来。这种情况,它是侵害隐私权的。所以这次法院判的这个案子,应该是判得很好的,很有道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说。

《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规定

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开放性,导致很多人对自己的行为更加肆无忌惮。目前的人肉搜索当中,披露他人信息,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北京优点大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的刘德良教授说。

针对人肉搜索这种新的侵权案件,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央视《今日观察》评论员张鸿认为,该法的制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适应了新时代的需求,网络是虚拟的,但是法律不是虚拟的,在网络这个世界里面,也要遵守现实中的法律。很多人说网络和现实生活应该有边界,但是我觉得在法律上,这两个世界不应该有边界。你在网络上,也不能随便骂人;你在网络上,也不能随便给别人造谣。

(综合央视《今日观察》、中国政府网、中国法院网和法制日报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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