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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jason2021-10-05 02:43:0766030

《民法通则》第153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某一情况是否为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定:

1.不可预测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该事件是否会发生。正常情况下,对于普通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种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一定的特定情况下,如果普通理性人能够预见,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如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预见这种事件,只要具备这种专业知识的人能够在正常水平上预见,合同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即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知识水平、教育程度、技术能力等主观条件,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这两个标准可以独立使用,但在很多情况下应该结合使用。

2.必然性。合同生效后,虽然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无法客观防范这种意外情况,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能够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行动完全避免,则该事件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3.不可征服。不可征服性是指合同双方无法克服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如果一个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有关各方的努力克服,那么该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表现的周期性。对于特定的合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终止之前,即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一个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之后,或者当一方延迟履行而另一方同意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素,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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