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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制造者被依法审判 中英

jason2021-10-03 00:48:3862428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场自焚事件的五名涉案人员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刘、薛、刘秀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对刘宝荣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刘、刘秀琴、刘宝荣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薛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执法,于5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刘等人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在广场自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三人重伤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等人在李洪志歪理邪说和“取经”的唆使下,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痴迷,并计划在广场自焚,以达到“圆满”“升天”的目的。2000年11月,刘、专程从河南到北京检查广场自焚事件。他们回国后,积极策划组织法轮功练习者在天安门广场自焚。2001年1月16日,刘、与刘宝荣、“法轮功”练习者、一起,乘火车从河南到北京。知道刘等人要在广场自焚,薛还是把法轮功练习者送到车站,约好在天堂见面,鼓励他们自焚。当刘秀琴得知刘等人要去广场自焚时,他主动提出自己的住处储存和加注汽油。2001年1月23日,刘、刘宝荣、法轮功练习者进入广场自焚。刘、刘宝荣在准备自焚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拦下。刘春玲当场自焚;刘思颖因烧伤和心脏病被医院抢救后死亡。王进东、郝惠军和陈果被严重烧毁。法院认为,刘、薛、刘秀琴等人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练习者自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刘宝荣帮助法轮功练习者自焚,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刘秀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减轻处罚;刘宝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他是在法轮功邪教的诱惑、欺骗和精神控制下犯罪的。被拘留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揭露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进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刘秀琴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刘宝荣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并受到训斥。法院依法为刘、薛、刘秀琴、刘宝荣以及五名被告人本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并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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