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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号房事件”何以发生 韩国女性性侵案为何频发

jason2021-10-02 01:02:366064

继去年韩国艺人李胜利事件、郑俊英聊天室事件等性丑闻之后,“N房事件”再次刷新了大众对韩国性丑闻下限的认识。

所谓“N号房”,就是基于即时通讯软件的一系列聊天室,统称为“N号房”。以赵为代表的犯罪分子通过威胁和恐吓的方式索取女性的信息、照片和视频,并发布在聊天室。受害妇女被称为“奴隶”和“月经用品”,一些受害者被要求在身上刻字,吃粪便喝尿液,在性器官中放虫子,甚至与男性近亲发生性关系。有的受害者线下遭到性侵,有的聊天室甚至上传甚至播放性侵过程的视频,性质卑劣恶劣。N号房间的最高访客人数高达26万,包括大学教授、艺术家、体育明星和公职人员。代号“博士”的赵通过比特币交易等方式从中获利。警方在赵的家中发现了1.3亿韩元的现金。14名涉案人员因“制作儿童性剥削产品”被捕,涉案金额达数亿韩元。

韩国SBS电视台报道了“N室事件”的主犯之一赵。

该事件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后,在韩国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人们要求清华台进行辩护,要求公开违规者信息和N号房登记人员名单,N号房观众在匿名网站上的诡辩进一步激化了矛盾。这一消息传入中国,也激发了中国互联网上一系列基于性别视角的讨论。

近年来,韩国性丑闻层出不穷,女性主导的性别平等运动风起云涌。虽然引发了大规模的讨论,却未能颠覆韩国的性别平等现状。《N号房》的曝光,让人们意识到性犯罪正在向更隐蔽、更疯狂的方向发展。然而,韩国为何性丑闻层出不穷,除了根深蒂固的儒家重男轻女思想、男权对女权运动的反击等老式的性别问题外,还在于韩国有滋养性犯罪的沃土。

法律的自由放任

在韩国影视剧中,性暴力是犯罪主体中常见的元素,很多主角因为无法在法律层面实现正义,不得不铤而走险,走私力救济之路。排除阶级不平等和社会资源获取不平等(“有钱无罪”)导致的司法不公,韩国刑法对性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在社会层面的警示、惩罚和教育力度。

针对性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集中体现在《韩国刑法》第17章,该章规定:以暴力、恐吓手段实施强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奸样”(以暴力、恐吓手段强行插入口、肛门等非生殖器官)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千五百万韩元以下罚金;强奸致人重伤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强奸时杀害被害人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强奸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欺诈、威胁方法与行为能力不完全的人发生性关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职权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千五百万韩元以下罚金;共犯中从犯的处罚减半。

在韩国性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缓刑、罚金、社区公益等替代性刑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法定刑的力度不够,而在故意犯罪中,酗酒也构成犯罪分子辩护的正当事由。韩国对性犯罪的处罚比较宽松,犯罪行为是间接允许的。

如果稍微关注一下韩国艺人的性犯罪丑闻,就不难感受到刑事处罚的强弱对比。被卷入性侵丑闻后,韩国艺人朴柳淳、朴思厚等多以反向举报女方侵犯名誉权,最终案件不了了之。关于名誉权的规定载于《韩国刑法》第18章第1条。侵犯他人名誉权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监狱内无需劳动改造),对性暴力犯罪的处罚为他人的一半。排除社会阶层掌握和调动资源能力的因素,帮助平息涉性犯罪丑闻案件最有效的助手是韩国刑法本身。

103010朴玉春性侵案报告。

儿童在法律上往往被视为行为能力不完全的人,其倡导和实现自身性自主的能力最弱,应予以有力保护。然而,直到2012年,韩国国民议会才在公众抗议中提高了对儿童性侵犯的法定基准量刑。这种动力来自电影《时代新闻》的主人公。2008年,原型人物被成年男子拖上厕所并遭到性侵,造成严重伤害。法官以罪犯缺乏自制力为由,只判了他12年徒刑,这引起了公众的不满。

在这种轻刑的大氛围下,韩国刑法特别注重对儒家伦理和性道德的保护。《刑法》第十二章涉及违反性道德的罪行,包括通奸、卖淫、制作和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公共场所的猥亵行为。通奸,即婚内出轨,至少符合性自主中的成年、自愿、隐私三项基本原则,通奸双方均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性暴力处罚相差不远。第2条第1款表明,性道德犯罪和性暴力同样适用于该法。在刑法中,对违反道德的性犯罪规定了法定的加重情节。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血亲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强奸亲家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强奸被监护人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根据对韩国国情的理解,当代韩国并没有摆脱“三边社会”(血缘、地理、学术隶属)的影响,依然受制于儒家伦理。违反伦理带来的道德罪恶感和惩罚远远大于三边社会之外。

换句话说,只要个人关系属于非儒家伦理范畴,侵犯他人权益造成的道德罪责就会相对较低。在“N号房”事件中,受害者被称为“奴隶”,色情小说是根据受害者的真实信息写成的。除了密集的挤压,受害者还通过物化和虚构的方式与伦理分离,减轻了观者的罪恶感。网络性犯罪远离道德约束,韩国法律想要保护的性道德无法获得。

压抑和扭曲

韩国不承认卖淫合法,但也拒绝通过合法手段禁止卖淫。2016年3月底,韩国最高法院9名法官以7比2的绝对优势否决了法律明确禁止卖淫的提案。正义采取自由主义立场,即人类的完全权力建立在自主的基础上,自主可以用理性来规划。

、选择自己生活的方式与目标。国家或社会不能剥夺个人自主。不能认为由于穷人在实际状态中缺乏有效的自主能力,所以贫穷的人就没有从事卑贱职业的权利。卖淫是走投无路的女性最后的谋生手段,卖淫有损于人的尊严,但在生存面前,尊严为价值位阶可以后置。

一个通奸属于刑事罪名的国家,自由主义支持娼权最基础的立场——即人有支配自己身体的自由——已经被彻底否定。韩国大法官反对禁绝卖淫,并通过《性买卖被害者保护法》《风俗营业规制法》《性买卖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形式对卖淫中的性犯罪问题进行规定,变向承认了卖淫的存在。既然不存在一以贯之的国家自由主义立场,不承认卖淫合法,但同时又拒绝判定违法的暧昧态度本身,就是在变向默许社会对女性的性压榨。这种暧昧态度在社会性道德层面制造了一个界限模糊的缺口。

2004年韩国取缔妓院以后,韩国卖淫活动转向地下。2003年韩国刑事政策研究所的调查表明,在当时韩国有近三十六万男性每天光顾卖淫场所,20到64岁的男性中有五分之一每周买春。韩国关闭卖淫场所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性犯罪和有涉社会性道德,关键在于艾滋病的威胁。韩国国家健康研究所的调查表明,当时韩国百分之九十四的HIV病毒携带者通过性感染,其中近七成通过异性间性交感染,而卖淫买春是感染的主要途径。

有基于韩国的数据研究表明,买春行为潜在地提高了个体进行更具风险的性行为以及性犯罪的可能,在韩国对卖淫暧昧态度下,只对卖淫行为进行规范化和有针对性地对卖淫行为中的性暴力活动进行打击,无法降低社会整体的性犯罪几率,反而会刺激性犯罪。德国社会主义运动领袖奥古斯特&;倍倍尔早在1879年的《妇女与社会运动》一书中就曾感慨,当时“国家管理和监督卖淫不仅使男人确信,卖淫是由国家提供的,而且还使他们相信,卖淫经国家监督势必减少疾病,可以更加助长卖淫业,也使男人越发轻浮。其实妓院不仅不会使人减少疾病,反而使男人更加轻浮,更加大胆。”现当代马克思主义和女性主义的观点普遍认为卖淫贬低物化女性、强化性别歧视,加剧社会和性别不平等。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上,从个体对身体的自由支配和反对主流文化霸权的角度提倡“娼权”在伦理哲学上或许无可厚非,但对于韩国这样一个既想要通过法律强化、约束儒家文化中的性道德,又要坚持自由主义立场的国家而言,对卖淫的暧昧态度只能进一步扭曲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压抑和扭曲的双重作用力下,变态也许是人的必然。

赛博犯罪

在“N号房”事件中,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成为最令人忧虑的问题。运营者冒充警察恐吓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尺度照片的未成年人,索要个人信息,再以散布个人信息为要挟进一步索要更大尺度的资料,逐步加剧性剥削活动。

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各国针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网络性犯罪活动都成为一个难以根绝且愈演愈烈的问题。2019年2月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称,英国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在英国和海峡群岛从事儿童保护运动的慈善机构)发布预警称,三年间英国儿童性侵案件中网络犯罪占比已翻三倍,2018年网络案件在全部儿童性侵案件中所占比重为百分之十六。

国际儿童保护民间机构年发布关于韩国的调查表明,2016年韩国超过六成的九岁以下儿童、七成十一二岁的孩子拥有自己的智能手机,超过五分之一的初高中学生可以轻松通过互联网接触青少年不宜的信息,2017年大韩民国科学技术情报通信部发布的数据表明韩国儿童百分之百接触互联网,韩国性别平等与家庭部的报告表明,四分之三的未成年受害人通过网络结识侵害者。

而基于即时通讯手段传播儿童性剥削视频的事件并非由“N号房”首创。2015年99.2%的韩国儿童使用软件,11月时任首席执行官的李锡宇因未能有效阻止儿童性侵/性剥削视频传播而道歉辞职。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3月韩国艺人郑俊英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创建聊天室传播性侵视频事件曝光,使用的软件还是。

关于网络儿童性侵/性剥削犯罪的报告最后仅对韩国互联网性勒索苗头进行了预警,报告认为进行性勒索的大部分是韩国青少年。结合“N号房”事件中最开始建立房间的갓갓备考生身份看,报告反映了当时韩国普遍情况。遗憾的是,苗头在当时没有被掐灭,变成了如今的火灾。

对比去年的郑俊英聊天室事件和今年的“N号房事件”,很容易发现其中的异同。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以即时通讯为平台,传播含有性暴力、性剥削的影像,同时从线上发展到线下,性质十分恶劣;不同之处在于,郑俊英聊天室中涉及人员是实名的,而“N号房”具有高度的匿名性,因而手法更加恶劣,更加突破道德底线。但很难通过这一简单的对比推出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虚拟身份致使人突破道德底线,互联网本身并不是堕落的因素,人在任何科技条件下都可以成为禽兽,科技不过是一种表现形式。

在韩国层出不穷的性丑闻中,科技所扮演的仅仅是最微不足道一个角色,令人震惊的部分从来都在于人性的恶,而非科技还能如此用来做恶。在韩国当下的社会文化状况下,爆炸性的性丑闻并不会因为一种形式为人所警惕而禁绝。如果说法律是底线的道德这一假设成立,那么它所守护的东西就是道德的底线。韩国性犯罪相关法律守护的是保守的儒家传统性道德,但在司法层面上又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上维持一种对性交易极其暧昧的态度,为社会性道德的腐化保留催化剂。与此同时,性别文化建构并未因社会运动此起彼伏而荡起波澜,韩国社会一面依赖女性经济创造财富,一面又无时无刻不维系男性的绝对权威,维持甚至不断加剧不平等的状态,这种自我冲突的社会文化建构模式内部具备巨大的戏剧张力,只要这种张力还在,这种戏剧性的大新闻就不会丧失滋养它的源泉。

参考文献:

ChoSeo-young,AnAnalysisofSexualViolence-TheRelationshipbetweenSexCrimesandProstitutioninSouthKorea,AsianDevelopmentPerspectives2018.9(1):12-34。

Ecpatinternational:SouthKoreaCountryOverview-AreportontheScale,ScopeandContextoftheSexualExploitationofChildren。

甯应斌:《卖淫的伦理学研究》,台湾社会研究杂志社,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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