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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打人毁容毁容事件事件深度分析

jason2021-09-21 06:16:1959313

随着“丽江毁容殴打事件”(以下简称案件)受害者和警方的发声,网络上出现了各种声音。但该案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能够掌握案件综合情况的公安、司法机关尚未披露案件具体情况,外界尚不清楚案件真相究竟如何。当然,如果非要相信单方面的言论,漫天要价,我也没办法。我的心在你身上,你可以想什么就想什么。

首先,笔者对董某某和受到的伤害深表同情,并严厉谴责实施犯罪的暴徒!但是,作为一个网民,你可以凭着单一的激情预测这件事是什么,并立即认定案件。按照受害方的话来说,得出“警匪”、“警察保护”和“警察不作为”的结论是否符合逻辑?

你们这些冲动的喷雾器,只配奥巴马舔屁股。让我们放轻松!

这次事件是“打人”还是“打架”?是“有原因”还是“没有原因”?董某某最终伤情鉴定结论如何?等等,这将影响本案的定性、罪名的认定以及是否入罪。由于该案尚处于侦查阶段,笔者不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判断,仅就本案涉及或可能涉及的一些法律概念和法律适用进行交流和探讨,希望本文能给读者带来新的认识。很荣幸能给受害者带来一些帮助。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随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003010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界定为四种类型: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2 .追逐、拦截、侮辱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敲诈勒索或者随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从目前的初步情况来看,本案确实存在殴打他人的情况,也就是说本案存在寻衅滋事的可能性,但寻衅滋事的殴打一定是随机的,“随机”二字很重要。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从犯罪客观行为方面来看,殴打类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原因通常是以“无事生非”的方式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从不闹事、小题大做等行为。也有人声称这些争吵和烦恼可以分类,包括目标明确的人随意殴打和目标不明确的人随意殴打;公共场所有随意殴打,非公共场所有随意殴打;莫名其妙的打,无缘无故的打。这些内容很深,作为普法的岗位,这部法律是不会发展的。

本案是否属于上述寻衅滋事的情形?从被害人的陈述来看,本案无事生非,没有任何理由,已经构成寻衅滋事。但是,只有通过受害方的陈述,我们才能进行定性的争吵和麻烦?你有胆量吗?

其实如果真的有寻衅滋事的嫌疑,根本不需要等待任何伤情鉴定。你应该注意并尝试它。现在警察要等伤情鉴定,说明警察没有走寻衅滋事的道路。警察必须找到另一条路。

轻伤、轻伤、重伤。

本案受害者遭受了非常痛苦的人身伤害,这是铁一般的事实,但伤害到什么程度呢?损害程度将是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何种处罚的最重要证据。

003010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年满十四周岁的人的

本案中,孙被司法中心认定为轻伤。单从这一点来看,如果追究肇事者的治安责任,对他的行政拘留应该没有问题。但本案的难点在于本案是共同违法犯罪,有数个犯罪人和数个被害人。现在,已经确定孙受了轻伤。比如,如果违规者先被行政拘留,警察似乎很有效率。但是如果董的伤认定为轻伤或者重伤(本案中打人涉嫌犯罪),那么之前执行的行政拘留呢?再来一次刑事诉讼?这种“重新推理”对分数来说太糟糕了,不是吗?到时候,大众肯定又会大喊大叫。

有人会说,你一个不懂法律的律师,可以改罚!是的,是的,但是这种改变通常是在执行处罚(拘留)的过程中做出的。拘留结束后怎么改?“一案不罚”的最低原则是不能轻易打破的。

先说故意伤害(轻伤、重伤)。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造成的伤害。造成组织器官一定程度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不构成重伤,也不是轻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疾、毁容、丧失听力、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对人身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伤害。

103010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34条规定,第一款涉及轻伤,第二款涉及重伤。

你看清楚了吗?从轻伤到重伤,随着伤害程度的加重,处罚力度越来越大。具体到本案,如果从人身伤害的角度定罪,伤害是必须考虑的,是主要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五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不容忽视。对于轻伤,没有规定必须自诉,但可以采取自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起诉,省却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会节约很多时间和诉讼成本,故《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伤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若被害人无证据证明轻伤害或证据不充分时,完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接着走公诉的程序。

本案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达到什么样的伤情标准,就走什么样的司法途径。什么的途径,带来的处理结果也是不同的,比如很多轻伤是通过“私了”解决的。所以,等待董某某的伤情鉴定非常重要,这一环节警方真的没办法忽略。

轻伤一定入刑?

伤情是评判入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不是说伤情达到轻伤标准的都构成犯罪,轻伤只是伤情的严重程度,是属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而构成犯罪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年龄身份等应符合刑法规定,主观方面---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客体---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客观方面---被告人有损害行为,受害人是否有重大过错等等。

这里面门道很多,一知半解、好为人师往往比完全不懂法还可怕!

“毁容”为什么非要等损伤90日后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该标准是鉴定轻微伤、轻伤和重伤的权威依据。

该标准条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损伤后90天进行鉴定,这是国家标准规定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90天是开始鉴定,不是出具鉴定报告的日期,鉴定报告还得再过段时间。

为什么要90天后开始鉴定,这个涉及到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是本律的擅长,俺就不胡扯了。本律大概知道一点,治疗终结、伤情稳定时才具备损失鉴定条件,过早鉴定可能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利,而过晚鉴定对伤者非常不利,这个期限是为了平衡受害方和加害方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其实还有很多问题要说,什么情况下构成抢劫、聚众斗殴,什么叫强制措施,警方的控制究竟是什么意思,立案调查是什么概念,刑事拘留期限如何运用等等等等,不一而足,不胜枚举。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法之剑”公众号阅读后期文章,本文不赘述。

真的律师,敢于面对惨淡的人生,正视淋漓的鲜血,更敢于藐视网络上胡扯的“民意”和狗屁不通的辱骂。

最后衷心祝愿丽江伤人事件的受害人早日康复,也祝读者们鸡年吉祥,万事如意!祝“法之剑”公众号越办越好!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上方蓝字“法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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