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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落锤,主审法官独家回应旧案为何适用新法律

jason2021-09-04 04:36:466783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月18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湖南宁乡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一对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判决长沙一男子不承担前妻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2000万元债务。据悉,这是宁乡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案件。

宁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女士与被告人林先生原为夫妻,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都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稳定。2017年,周女士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很多。她以资金周转为由,以自己的名义向李等人借了大量债务,累计债务超过2000万元。自2017年7月以来,债权人一直在向林先生及其父母讨债。直到这时,林先生和他的父母才知道周女士在国外欠了很多债。

据该案主审法官宁乡法院第二人民法院院长李琳告诉中国之声记者,因周女士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以周女士所欠债务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周女士和林先生共同偿还债务。

“当时,原告起诉了两名被告。经审理,我们了解到,2017年6月底至7月,两名被告的妻子借了很多钱。后来债权人不断起诉我院,借款人都是与被告(妻子)有业务往来的人。贷款到期后,很多人向她要钱,债务人提出与丈夫离婚。辞职后,他的下落不明。我们通过发布公告开启了法庭。”

由于原告未能有效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法院判决该债务由周女士单独承担,林先生不负责偿还该债务。审判长林琳丽向中国之声记者通报了判决结果:

“我们现在判决的结果是:当我们当庭宣判,即女方直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时,我们驳回了要求丈夫承担责任的诉讼。”

宁乡法院受理此案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生效。《解释》号法律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开庭时间是1月18日,正好碰上新的司法解释。我们通过举证责任来审理这个案件。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举证责任分配更加公平合理。通过本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我们希望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前做好工作,因为民间借贷毕竟也是一种市场行为。”

宁乡法院因《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备受关注关注。该案是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之前立案的,但审判是基于这一新司法解释。李琳表示,尽管此案于2017年7月成立,

2018年1月18日依法审结。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平衡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利益的保护。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它指导我们如何适用法律。在开庭当天和法庭辩论期间,这项法律恰好得到实施。我们将适用这种解释,我们可以根据其规则直接处理证据。其实这是一个证明的规则。过去根据证据规则,即使当事人证据不足,我们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但这一规定是及时的,正好支撑了我们之前办案的思路。”

据了解,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其所承担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借款的一方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夫妻债务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债务。林某也承认,过去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即使离婚,也可能要承担债务。然而,新的司法解释对证明更加详细和具体。

“新解释减轻了非借款人配偶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重新分配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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