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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jason2021-08-28 02:23:298557

【前言】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备受关注,关注,在征求意见时引起了很大争议。现在,草案已经正式通过。总的来说,该修正案具有以下特点:

1、加重了财产刑。长期以来,受“杀人还债”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刑法中的报应刑理论具有明显的痕迹,可以通过适当增加财产刑、减少自由刑来淡化。但是,如果只是增加财产刑而不减少自由刑,那就另当别论了,这个修正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2.废除了九种罪行的死刑。近年来,废除死刑成为一个时髦的话题,许多学者和律师也参与其中,呼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朱苏力教授曾写过一篇讨论废除死刑的文章《俯下身,倾听沉默的大多数》。未来能否彻底废除死刑是不可预测的,但适当减少死刑的适用符合我们一直倡导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因此,废除九罪死刑应该是本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

3.顺应民意。征求意见稿公布前,社会上对废除嫖娼幼女罪呼声很高,对职务犯罪人员的服刑问题也有不少批评。修正案对上述问题给予了积极回应,可以说是顺应民意。然而,立法是否符合民意,值得观察和探讨。

这个修正案发表了一段时间,很多人都做了很有见地的解读。所以我们就不一一解读了,只表达作者对关键条款的看法,仅供参考,请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个,

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反职务上的特定义务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防止再犯的需要,从刑罚执行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从事有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职业有其他禁止或者限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分析]

1、第二款的规定值得商榷。该条规定主要针对特定人员的职业行为,而第313条是指能力,主要是指经济能力(详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解释),将特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职业的行为理解为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机械生硬;2.第三款体现了刑法应有的谦抑性原则,值得称道。

第二,

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对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分析]

增加“情节恶劣”的立法依据不明确。实践中,很少有人会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如果是这种情况,增加剧情限制就略显多余;此外

增加了延期付款的处理方式。此外,还规定无论延期或酌情减缴或免缴,都必须由人民法院裁定,程序设计变得完善。

第四,

刑法第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之一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在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之后,仍然必须执行管制。”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分析]

没有

五、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犯杀人、爆炸、绑架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分析]

通过立法加大财产刑,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手段彻底摧毁恐怖组织的具体体现。但在实践中,要认真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和性质,保护被告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

六个,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资助恐怖组织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训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为恐怖活动训练、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做了前两个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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