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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jason2021-08-28 02:23:2676621

一、刑法修正案九起诉期限的新内容

无论《解释》是否明确规定适用修正前刑法还是修正后刑法,都要从处理结果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时施行。由于《刑法》修订比较大,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必然会有很多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这将涉及到时间对于新旧刑法适用的效力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及时公布了《解释》,旨在解决修改前后刑法的协调适用问题。

至于新旧刑法的时间效应,或者修改后刑法的溯及力,无疑需要严格遵循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也就是俗称的“宽严相济”原则。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也不例外。除规定相关问题的《解释》外,其时间效力应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即对于修改后的刑法施行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修改前的刑法不视为犯罪,适用修改前的刑法;修改前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依照修改前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依照修改前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修改后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修改后刑法;修改后的刑法施行前,已经依照修改后的刑法作出的生效判决仍然有效。

二、新刑法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下列期间过后,不起诉犯罪:

(一)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已经过了二十年。20年后认为有必要起诉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诉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持续或者连续的,从犯罪行为结束时算起。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其他罪的,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前罪的追诉期限。

三、起诉期限的起始方法

1、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止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结束时算起。也就是说,犯罪人连续实施同一犯罪的犯罪(犯罪人在一定期间内故意连续实施数起独立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时起计算。

3.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犯罪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处于连续状态的时间,从犯罪行为结束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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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自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计算。这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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