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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最新消息

jason2021-08-28 02:23:237932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0月19日第166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规定了2015年1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修改前后刑法的具体适用问题。

根据解释,2015年10月31日前犯贪污罪、受贿罪情节极其严重,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但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决定将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缓期执行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可以作为犯罪处罚,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改前的刑法,如果死刑缓期执行足以以犯罪论处,则不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有效性说明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修正案九最新消息国刑法》第十二条,2015年1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改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如下:

第一条修改后的《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不适用于2015年10月31日前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或者违反职业要求规定的特定义务实施的犯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2015年10月31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2015年10月31日前犯数罪,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管制,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被害人应当将2015年10月31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告知人民法院,但确实难以提供证据的,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适用于2015年10月31日前实施的虐待行为,受害人因受到胁迫或者恐吓而不能讲述或者无法讲述的。

第六条2015年10月31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修改前刑法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修改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处罚较轻的,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2015年10月31日前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修改前刑法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改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处罚较轻的,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的有关规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法定债务的,根据修改前的刑法,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修改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2015年10月31日前实施的贪污贿赂行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根据修改后的《刑法》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照修改后的刑法决定将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可以作为犯罪处罚,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改前的刑法,如果死刑缓期执行足以以犯罪论处,则不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九条本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贿赂的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再探讨

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在媒体中心举行。NPC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科、NPC人大常委会行政法室主任郑淑娜、刑法室主任袁杰、国法室主任吴增就立法修改和立法工作有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我们注意到,在过去两年中,该国一直在加大反腐败力度。去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和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性规定。这些规定的意义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多次表示,要加强国家反腐败立法。具体有哪些措施?有清晰的时间表吗?谢谢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丽:

反腐倡廉是我们党始终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关注面向全国人民的重大政治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国家反腐败立法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

而且,在决定中,还特别提出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九)》是执行方

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二、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员来行贿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这个内容。

四、增加了对一些禁止从业性的规定,从而达到一种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里主要是增加了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相关的行业。上述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同时,对切断受贿犯罪的链条上也作出完善。

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仅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刚才阚珂主任在谈到张德江委员长昨天向大会做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当中,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当中也明确提出了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去年10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我们也向社会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2015年立法计划要求,及时把草案修改好。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王爱立介绍,修正案删除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具体数额的规定,改为具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部修正案于中共十八大之后的2013年起草,正是在中国开始反腐高潮的大背景下。2014年10月,修正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此之前,舆论对此次草案的条款已经展开讨论,法律界普遍预测将提高贪腐成本。

现行的刑法中,以5000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具体数字作为贪污量刑标准。中国法律界人士称,由于人民币在中国国内贬值,这一设置显得已跟不上时代。且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的表述太过模糊,10年以上到死刑可以拆分的空间很有限。

在实际的判例中,这样的对比十分鲜明。2000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成克杰,因贪污受贿近4000万,被处以死刑。一年之后,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贪污受贿近500万,同样被处以死刑。2013年受审的原中国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贪污6000万,却被判处死缓。

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表示,从1997年中国《刑法》颁布以来,从来没有一个贪污十几万就杀头的案例。实际上,公开的消息中,因5000元或者元被处理的官员也极为罕见。

但即将调整的法律条款,也让一部分中国民众产生了担忧。据一家中国网站统计,有近31%的网民认为,删除具体入刑标准后,自由裁量空间扩大,立案、量刑等环节恐滋生腐败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对此修改的评价是,立法上的具体数额删掉以后,给司法解释留了一定的空间,最高法和最高检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他认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量刑的数额上还有一些回旋的余地。

  律师呼吁:删除贪污受贿罪数额已久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律师对草案提出大量意见。认为现行刑法将贪污受贿罪按照五千、五万、十万这三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对量刑标准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受了五万元贿赂就要被判刑五年,收受了十万元贿赂的就要被判刑十年。然而,受贿几千万的贪官也只被判十几年,被判死刑的情况是很少的,基本上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因此,认为草案应拟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贪污受贿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的数额和量刑之间拉不开档次差距,让老百姓长期不满。

此外,法制晚报曾梳理报道,十八大后受审的薄熙来、刘铁男、刘志军等6名高官起诉书中,至少出现了28名涉嫌行贿等罪名的企业高管。根据公开报道显示,至少有12名起诉书中提及的企业负责人还在领导岗位任职,28人中仅有4人受到处理。这一现象受到了舆论热议。

  律师建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进行细化

建议将现行刑法规定修改为:犯罪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刑法修正案九起诉期限的新内容

无论《解释》是否明确规定适用修正前刑法还是修正后刑法,都要从处理结果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时施行。由于《刑法》修订比较大,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必然会有很多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这将涉及到时间对于新旧刑法适用的效力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及时公布了《解释》,旨在解决修改前后刑法的协调适用问题。

至于新旧刑法的时间效应,或者修改后刑法的溯及力,无疑需要严格遵循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也就是俗称的“宽严相济”原则。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也不例外。除规定相关问题的《解释》外,其时间效力应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即对于修改后的刑法施行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修改前的刑法不视为犯罪,适用修改前的刑法;修改前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依照修改前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依照修改前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修改后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修改后刑法;修改后的刑法施行前,已经依照修改后的刑法作出的生效判决仍然有效。

二、新刑法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下列期间过后,不起诉犯罪:

(一)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已经过了二十年。20年后认为有必要起诉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诉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持续或者连续的,从犯罪行为结束时算起。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其他罪的,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前罪的追诉期限。

三、起诉期限的起始方法

1、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止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结束时算起。也就是说,犯罪人连续实施同一犯罪的犯罪(犯罪人在一定期间内故意连续实施数起独立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时起计算。

3.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犯罪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处于连续状态的时间,从犯罪行为结束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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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自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计算。这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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