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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仇子明事件折射新闻法制缺位

jason2021-10-05 00:14:1853413

专家:仇子明事件反映了新闻法制的缺失。

2010年7月29日。

全国商报【大中小】【打印】共0条评论。

每一位记者夏冰郎震都来自上海和北京。

律师和专家从多方面解读了被通缉记者背后的法律问题。

“证监会应尽快立案调查”

上海市王新文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益新律师表示:“丽水警方以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在网上通缉周子明,其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即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这个条款平时很少适用。现在看来有缺陷,需要修改。"

对于遂昌县有关部门称“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说法,宋益新律师指出,“也许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警方立案程序是正确的,但立案本身就不妥当、马虎。”

“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的市场监管机构,应该尽快进入调查阶段,保护证人,尽快做出结论。触犯刑法的,应当提起刑事诉讼。如果中国证监会对凯恩股份实施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宋一新建议。

对此,北京市文田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在《每日经济新闻》接受采访时表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故意犯罪,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举报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如果报道不准确,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也要看报道者是否明知信息来源不真实,以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为目的,还是故意错误引用消息来源而报道信息。否则,损害商业信誉罪将难以认定。

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

宋益新律师认为,对记者、举报人、证人等特殊主体的逮捕,应当经过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批准,程序应当更加严格和完善。一般情况下,新闻工作者应免除新闻监督员的责任。“新闻报道的推出不应该要求准确性和一致性,而应该只要求相对的符合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制定新闻工作者业务责任的司法解释。另外,不要轻易使用《刑法》 221条。如果有问题,可以投诉,损害商业信誉。你也可以鼓励他们走民事诉讼,把他们作为刑事诉讼的前置。如果经法院审查是犯罪,现在逮捕他们还不晚。对此,我呼吁中国尽快制定《新闻法》。"

著名记者、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詹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这是前所未有的。“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主要适用于商业竞争对手,不适用于媒体。如果媒体报道有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根据詹江的说法,周子明事件只是表明中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和记者缺乏保护。去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是对记者和媒体的一种保护,但仍有保护不到位的情况。

詹江告诉记者:“我们现在要加快《新闻法》的立法工作,刑法中还有很多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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