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耒阳事件的真相:
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方案,时任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带领干警孔某某、辅警周某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津山街道涉黄修脚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守护、打击任务。
当晚21时许,雷某离开三街23-13号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从事卖淫活动,邢某某等人立即对其进行追逃,出示了警察身份并进行了调查。因为雷想逃跑,他拦截了他,搂着他的腰摔倒了。
在制服、控制雷的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实施了双臂环抱颈部、双膝压颈面部、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之后,邢某某非法安排周、孙某某、张某某单独驾车护送。当车辆行驶到龙津苑东五区南门丁字路口西侧的转弯处时,雷试图纵身一跃逃离,并大声呼喊挣脱。
邢某某等人再次制伏、控制了牟磊,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再次向牟磊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实施了踩脖子、踩脸、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导致雷的姿势多次发生变化。
在雷某身体虚脱、停止呼喊挣脱后,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异常后未能及时给予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医疗救治。他被送往医院急救时没有生命体征,当晚22时55分被宣布死亡。
受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雷生前遇到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本案吸入性窒息的形成并不排除死者生前处于饱腹状态,是由于执法过程中受到外力、剧烈活动和体位变化所致。
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不实言论,引发公众质疑。他和其他四名涉案警察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阻碍调查。
二、耒阳事件的处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存在执法行为不当,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导致执法对象吸入窒息;
未履行职责,发现雷身体异常后未及时给予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医疗救治,导致执法对象未能及时得到救治,导致死亡。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阻碍事后调查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具有雷某执行公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前提,且雷某妨碍执法,犯罪情节轻微,可以认罪悔罪。
根据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邢某某等5名涉案民警。
同时,检察机关已将涉案党员违纪问题通报纪检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严肃依纪依规处理邢某某等5名涉案干警及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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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耒阳案”,引发了关注,强烈的一个法治共识值得珍惜:对确有执法过错的,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绝不庇护、保护;对恶意散布谣言、以虚假信息扰乱视听活动、诋毁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要及时澄清并依法查处,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活动严肃性。
人民日报的评论很有说服力。无论是办案还是公安执法,“耒阳案”都要回归法律程序轨道,彰显法治胜利,传递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参考来源:人民日报网-北京检方不起诉雷阳。五名警官犯有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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