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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事件最新进展

jason2021-09-28 19:31:4763717

评作者齐岳。

时隔七个多月,耒阳事件终于有了定论。3.3360检察机关未起诉邢永瑞等五名涉案人员。消息一出,舆论热议,不管你支持不支持,请停止舆论审判,然后再发言。

很多人其实不知道不起诉意味着什么。003010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3360,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必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雷洋事件最新进展又称为“酌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从法律角度看,酌定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3.3360: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第二,罪行轻微。这一点在北京市检察院的通报中也有明确表述。邢永瑞等五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因此,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邢永瑞,他们杀了人,但是没事吗?这种怀疑显然与事实不符。北京检察院介入耒阳事件后,多次在重要节点积极发布通告。我们可以根据这些通知还原事件的真相。检察院当初以“玩忽职守”立案侦查,显然可以排除“耒阳被打死,五名警察被故意杀害”的流行说法,也可以推断五名警察确实在执行公务,但确实有执行公务的不当行为。从5名警察不起诉的决定可以看出,警察的不当行为不足以直接导致雷阳死亡,也不足以严重到受到处罚。同时,根据检察机关的通知,我们基本上可以看到,雷阳确实嫖娼并抗拒执法,他的抗拒也是他死亡的原因之一。所以事实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极端,所以看起来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哪一方都不能讨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

耒阳案凭借“人大老爷”“农民子弟”“嫖娼”“公安机关”“暴力执法”等关键词成为舆论热点。此外,也不排除有人刻意炒作,强化了雷阳农民子女靠自己努力挣得人大老爷的身份背景,不提雷阳的公职人员身份,引起了公众对雷阳的极大同情。然而,犯罪之初,公安机关在微博上反响强烈,成为众矢之的。试想一下,如果当初的新闻标题是“一名公职人员因嫖娼被执法民警控制,因激烈反抗死亡”,舆论的风向标会不会改变方向?虽然我们都是吃瓜的人,但也要有独立思考、尊重事实、相信法律的能力,不要成为盲目跟随舆论的摆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舆论对公权力的巨大影响,但在善用舆论影响力的同时,也要警惕媒体以高压手段充当法官。以往类似案件中,公共机关往往“堵民意不饶人”,导致公众以最恶劣的恶意揣测,进一步加剧了“政民矛盾”。在雷阳一案中,检察机关不定时行动,主动公布案件进展情况。我们看到了公共当局的进步。但是,耒阳案是一个悲剧,这个情节没有受益者。各方都应对此进行反思,以免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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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事件的真相及处理情况是怎样的?

一、耒阳事件的真相:

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方案,时任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带领干警孔某某、辅警周某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津山街道涉黄修脚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守护、打击任务。

当晚21时许,雷某离开三街23-13号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从事卖淫活动,邢某某等人立即对其进行追逃,出示了警察身份并进行了调查。因为雷想逃跑,他拦截了他,搂着他的腰摔倒了。

在制服、控制雷的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实施了双臂环抱颈部、双膝压颈面部、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之后,邢某某非法安排周、孙某某、张某某单独驾车护送。当车辆行驶到龙津苑东五区南门丁字路口西侧的转弯处时,雷试图纵身一跃逃离,并大声呼喊挣脱。

邢某某等人再次制伏、控制了牟磊,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再次向牟磊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实施了踩脖子、踩脸、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导致雷的姿势多次发生变化。

在雷某身体虚脱、停止呼喊挣脱后,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异常后未能及时给予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医疗救治。他被送往医院急救时没有生命体征,当晚22时55分被宣布死亡。

受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雷生前遇到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本案吸入性窒息的形成并不排除死者生前处于饱腹状态,是由于执法过程中受到外力、剧烈活动和体位变化所致。

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不实言论,引发公众质疑。他和其他四名涉案警察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阻碍调查。

二、耒阳事件的处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存在执法行为不当,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导致执法对象吸入窒息;

未履行职责,发现雷身体异常后未及时给予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医疗救治,导致执法对象未能及时得到救治,导致死亡。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阻碍事后调查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具有雷某执行公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前提,且雷某妨碍执法,犯罪情节轻微,可以认罪悔罪。

根据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邢某某等5名涉案民警。

同时,检察机关已将涉案党员违纪问题通报纪检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严肃依纪依规处理邢某某等5名涉案干警及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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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耒阳案”,引发了关注,强烈的一个法治共识值得珍惜:对确有执法过错的,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绝不庇护、保护;对恶意散布谣言、以虚假信息扰乱视听活动、诋毁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要及时澄清并依法查处,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活动严肃性。

人民日报的评论很有说服力。无论是办案还是公安执法,“耒阳案”都要回归法律程序轨道,彰显法治胜利,传递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参考来源:人民日报网-北京检方不起诉雷阳。五名警官犯有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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