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1月18日某网站阅读频道发表题为《郭敬明新作〈梦里花落知多少被指剽窃他人作品》的文章起,至2004年1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景某国与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景某国与文学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向原告、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这场耗时一年的侵权诉讼,因判定郭敬明抄袭而暂时告一段落。[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原告的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先于被告景某国的作品《圈》发表。法院认定,被告景某国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作品《梦》中抄袭原人物关系的内容,与原告作品《梦》中12个主要情节的相应情节相同或近似,与原告作品《圈》中57个一般情节和句子相同或近似。由此,《圈》与《圈》整体实质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冯春文艺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有义务关注其出版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因被告冯春文艺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发表了侵权作品《梦》,其行为有瑕疵。除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与被告景m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图书大厦公司销售的侵权图书是从正规图书批发市场购买的,购买渠道合法,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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