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截图。
这样,即使被告想辩称自己名下的商标侵犯了滴滴打车公司的在先商标权,也没有说服力。而且,从法院公布的本案判决书来看,被告滴滴打车公司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诉讼,可以说被告在整个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一直处于“躺平被嘲讽”的状态。同时,原告滴滴打车估计已将初步审查或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滴滴”及“滴滴”系列商标的异议/无效宣告方案提上日程。
3.关于原告消除影响力的主张。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侵权责任中的“消除影响”部分,具体体现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北京晚报》、《体坛周报》文本页面、被告运营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及内置小程序(微信官方账号名称“微信号上的滴滴出行体育平台",”)中,以置顶文章的形式, 在被告经营的滴滴球理网站上以网站弹出展示的形式,或者在首页显著位置(如果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注销域名,则此项不予执行),就其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连续30日进行公开陈述,以消除影响。 不幸的是,这一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从本次诉讼请求的具体程度可以看出,滴滴法律事务部及委托律师仍在深入研究被告的业务,因为根据被告自己官网的介绍,可以看出被告主要从事高尔夫、格斗、卡丁车等高端运动项目的活动场地预约、教练课程预约及教学预约、文化体育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因此不难理解原告为何要求被告在《体坛周报》上发表公开声明。
然而,笔者高度怀疑被告的目标消费群体阅读传统纸质媒体的可能性。毕竟被告人的自我定位是“打造中国轻奢运动第一会员服务,阿迪-卡涵盖高尔夫、马术、格斗、卡丁车、冰上运动、击剑等。从而实现一天一元,玩轻奢运动并为每一位用户打开轻奢运动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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